店主擅自加價并強迫他人購買服裝如何定性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違背張某的意愿,強行要求以4000元的價格出售標價2000元的衣服,是一種強迫進行商品買賣的行為,應對李某以強迫交易罪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持木棒威脅張某,以交易為借口劫取他人財物,是明顯的搶劫行為,應對李某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對李某以強迫交易罪處罰。理由如下:
搶劫罪是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強迫交易罪屬于擾亂市場秩序罪的一個罪名,根據刑法第226條規定,強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兩罪都以暴力、威脅等為手段,因此表現出相似點,但兩者有很多的不同:強迫交易罪是為了保證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而設立的,是為了懲治在交易過程中的犯罪行為,前提是存在一定的交易關系;其暴力、脅迫手段遠遠低于搶劫罪的暴力程度,如在交易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死亡的,則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定罪處罰;兩種侵犯的客體也不同,搶劫罪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而強迫交易罪侵犯市場的公平、自愿原則及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強迫交易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1)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主要是指強迫他人以不合理價格或超量進行買賣;(2)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是迫使他人以不合理價格提供某種服務或接受某種服務,這里的“服務”,主要是指經營性服務。構成本罪還要求“情節嚴重”,必須達到強迫交易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2款: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使他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的錢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威脅手段脅迫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
在本案中,張某向李某購買衣服,雙方存在買賣的交易關系,但李某持木棒威脅的方式脅迫張某購買不愿購買的商品,且非法獲利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強迫交易罪的特征,對其應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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