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索加班費單位有證據不提供須擔責
最高法出臺勞動者有權拒絕索要加班費須提供證據
引發勞動爭議被掛靠單位列為當事人最高法同時回應飯票抵工資事件
9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該解釋從15日起實施,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相關負責人表示,企業在生產旺季,與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允許加班,但應支付加班費,如果超出限度強迫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
單位未辦社保造成損失可起訴索賠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就加付賠償金引發的爭議而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但由于立法技術的原因,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加付賠償金案件卻未規定。
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規范用工秩序,穩定勞動關系,司法解釋規定,加付賠償金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引發勞動爭議被掛靠單位列為當事人
另外,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等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列為當事人。
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或個人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個人、被掛靠的單位列為當事人。
同時,該司法解釋還明確,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等,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另有媒體報道,武漢一些建筑工地用飯票抵付工資。相關負責人表示,勞動者勞動就應獲得報酬,用飯票或貨物抵押,雙方自愿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與勞動報酬相等。如果職工不自愿,要求支付工資,應支持職工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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