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曉蕾淺析所謂的IPO恐懼癥
IPO作為供給方要充分披露相關信息特別是風險信息,投資人作為需求方要權衡兩方面風險,一是發行人的風險,二是本身可承受的風險,然后做出投資與否的決定。原則上,因為需求方的風險可承受能力是不一樣的,投資決定和投資行為應該是不同的,一部分可能退出該只股票的投資活動,決定投資的需求成為實際需求,與IPO供給形成股票價格。因為每只IPO股票的風險不同,需求方的風險可承受能力也不一樣,所以IPO股票價格不可能毫無懸念地一致上漲,甚至可能出現發行失敗。股價是供求雙方的風險信息的對稱,進而調整供給和投資需求的變化。
要走出IPO增加股票供給,導致股指下跌的供求定價誤區,需要為資本市場的風險定價機制回歸做有效的制度性安排。首先,制定發行人真實、準確、完備的信息披露的規則,特別是對風險的披露,不能像過去那樣只是羅列風險點,必須要求對未來經營、收益可能帶來的影響給出指標性判斷。
其次,強化發行上市過程中主導和參與業績造假,隱瞞風險的發行人、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承銷人的懲罰規定。在股票發行過程中,發行人與中介機構是利益關聯方,如果沒有嚴格的違規違法的懲罰制度,僅僅依靠所謂從業人員的自律,很難約束業績造假隱瞞風險,破壞風險定價原則誤導投資需求方的串謀違法行為。因此,重啟IPO后需要同步對過去的一些違規懲罰制度進行修改。特別是要加大執法力度,防止虛假信息披露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泛濫,避免IPO重啟重蹈覆轍再陷誤區。
同時,必須改變需求方盲目打新股,純粹投機套利IPO上市價格帶來的非理性的羊群效應,應回歸風險定價的投資決策基本原則。如果需求方能夠充分利用現在的所謂預披露制度,真正地獨立判斷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和經營風險,并且合理地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新股的投資決策可能會出現分化。高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可能會挑戰高風險的新股,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會選擇更溫和風險的新股。更多地遵循風險定價原則的“獨立”決策和投資行為,信息才會更對稱,市場的有效性才會得到加強,股價才會更合理,資源的市場優化配置的效果才會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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