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作弊是新版退市制度的最大不公
從11月16日開始,新版退市制度《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就正式實施了。新版退市制度的最大亮點是引入了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對欺詐發行公司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公司都將實行強制退市處理。新版退市制度也因此得到了“史上最嚴退市制度”的美譽。
不過,11月15日,也即新版退市制度正式實施前夕,海聯訊(300277)公司發布的一則《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卻讓新版退市制度露出了“偽君子”的馬腳。在海聯訊欺詐發行一事上,新版退市制度明顯表現為一種制度作弊,讓海聯訊逃脫強制退市的命運,這也成為新版退市制度的最大不公。
自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2月23日發布《虧損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以來,A股市場的股票退市制度經歷了多次修改。雖然說上市公司退市執行情況總體上并不理想,尤其是欺詐發行上市公司逍遙于退市制度之外,市場對此頗有公憤,但這終究是受限于法律法規之故。因此,投資者縱然不滿,但也無可奈何。不過,盡管如此,退市制度并不存在作弊行為,并沒有退市制度有意讓某某某公司逃生的事情發生。
但這一次推出的新版退市制度卻明顯存在制度作弊的嫌疑,有讓海聯訊逃脫強制退市制裁之意。而作弊的手法就是推遲新版退市制度的正式實施時間,讓在案的海聯訊在這段推遲實施的時間內結案,從而逃脫新版退市制度的制裁。由于新版退市制度是10月17日發布的,因此該項制度完全可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但新版退市制度卻把實施時間推遲到11月16日。新版退市制度發布時,人們都還沒有太在意這個實施時間上的玄機。但隨著證監會對海聯訊處罰決定的下達,這其中的奧妙也就顯現出來了。
如在11月6日,證監會向海聯訊下發了《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告知證監會對海聯訊欺詐發行一案的查處情況;隨后證監會又抓緊時間于11月14日向海聯訊簽發了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如此一來,海聯訊成功地逃過了11月16日生效的新版退市制度的制裁。換一句話來說,就是退市制度的作弊取得圓滿成功。
但這種制度作弊的做法對于其他公司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雖然說在證監會的處罰決定下達之前,在海聯訊欺詐發行案還處于證監會調查階段的時候,海聯訊的四位大股東就主動地賠償了投資者的損失,但這種做法是不應該成為證監會從輕發落海聯訊的憑據的。實際上,海聯訊四位大股東主動賠償投資者損失的做法的醉翁之意非常明顯,無非是為了破財免災而已。畢竟如果海聯訊退市了,四位大股東10億元的財富就要泡湯,因此通過主動賠償投資者8883萬元損失來保護自己10億元的財富,對四位大股東來說是值得的。這種做法從監管的角度沒什么值得肯定的。因為即便海聯訊強制退市了,四位大股東同樣得承擔賠償投資者損失的責任。
因此,讓欺詐發行的海聯訊逃脫強制退市制度的制裁是不應該的。尤其是這種逃脫有著制度作弊的嫌疑,這就更加不應該了。這實際上是對新版退市制度的玷污。既然欺詐發行的公司都可以逍遙法外,那么其他公司就更加沒有退市的必要了。新版退市制度大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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