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駝服飾被訴假洋品牌 國內商標美國公司使用
公證書截圖
大圖是產品包裝上的說明,小圖是駱駝鞋上的標識
在國內注冊駱駝商標,之后許可給“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使用,再通過這家美國公司許可給國內多家服裝企業使用該商標,“駱駝服飾”就這樣有了“美國味”。
如果只看“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官網的自我介紹,很多人會把它和生產駱駝香煙的那家美國老牌企業聯系到一起。而實際上他們毫無關聯,前者疑似一家空殼公司。
有消費者在燕莎奧特萊斯購物中心購買駱駝牌男鞋后發覺上當,起訴商場消費欺詐。雖然日前該人因證據不足敗訴,但“駱駝”服飾的內幕,在記者調查下浮出水面。
法院訴訟
“進口駱駝” 原是國產貨
福建來京的打工妹小許遇到了一起“駱駝”風波。
2011年6月,小許打算買一件高檔實用的禮物送給父親。為此,她特意到位于朝陽東四環的燕莎奧特萊斯購物中心選購,她聽朋友說,這里賣的都是“國際名牌”。
逛來逛去,她在燕莎奧萊購物中心B座一層的“CAMEL(駱駝)”專柜選中了一款黑色休閑皮鞋。售貨員指著鞋上系著的“AMERICAN”銅牌對她說,“這是來自美國的駱駝品牌”。
“我當時看到外包裝盒上還標注了‘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字樣。”小許說,雖然那雙鞋打完折500多元,已經占去自己工資的1/4,但她還是買下來寄給了父親。
去年8月,在一次朋友聚會上,小許聊起買鞋的事,立刻遭到朋友嘲笑,大家都說“駱駝”服飾是地道的中國貨。
小許上網一查,發現“駱駝”服飾果真是中國品牌,注冊人是武漢人萬金剛。小許很郁悶, “我當時很難受,覺得對不起我爸,吹牛說給他買了進口高檔貨。”
起訴商場 要求雙倍賠償
小許的朋友、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景燦律師決定幫她維權。由于小許把鞋寄給父親后,父親并沒留下標牌、發票等證據,維權陷入了困境。
為了搜集證據,小許決定再買一雙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商場如果構成消費欺詐,將被法院判處雙倍賠償。小許可以通過訴訟,把之前的購鞋款討要回來。
她找到北京中信公證處,請求公證人員對她的整個購買過程進行證據保全。
2011年11月,小許去“燕莎奧萊”又買了一雙480元的駱駝牌男鞋。這次小許才注意到,鞋包裝盒上標注的制造商為“廣東省佛山市駱駝服飾有限公司”。{page_break}
像上次一樣,售貨員仍介紹它是“美國貨”,但購物發票上沒有“美國”字樣。對此售貨員解釋,“這是因為電腦程序打不出來”。
買完鞋不久,小許將“燕莎奧萊”訴至法院,要求商場按照消法規定,對自己雙倍賠償。
被告回應 銅牌只為裝飾
在法庭上,“燕莎奧萊”辯稱,小許明知“CAMEL”鞋是國內品牌,故意第二次購買,其行為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燕莎奧萊”表示,“駱駝”商標擁有合法授權,標注“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商標許可人)”并無不當,不屬于虛假宣傳;商品包裝上已經標明中國制造,并非產自美國。 “商品標注‘AMERICAN’雖不十分嚴謹,但尚不足以構成欺詐,‘AMERICAN’字樣的銅牌只起裝飾作用。”
經過審理朝陽法院認為,小許購買涉案商品(即第二次購買的鞋)之前,曾到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其間,她已向公證處說明其認為“駱駝”是國產牌子。
同時,她所購商品的盒子上亦明確標明了產地,小許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商場存在虛假宣傳、欺詐行為,故其提出的商場虛假宣傳、欺詐的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鑒于商場同意退鞋并返還貨款,2012年5月21日,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同意小許退鞋,“燕莎奧萊”退還480元購鞋款。
小許不服上訴。7月17日,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國內商標 許可美國公司使用
記者在國家商標局網站上搜索發現,小許所購買的駱駝牌男鞋的商標注冊于1993年。
記者注意到,“燕莎奧萊”出售的“CAMEL”許可資質上明確寫明:商標許可人為“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曾有媒體報道,萬金剛在國內注冊了駱駝商標后,許可給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使用。此后,這家美國公司又許可國內多家公司使用“駱駝”商標,銷售“駱駝”服飾。而實際上,這幾家國內公司都在萬金剛旗下。
一位從事服裝品牌策劃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駱駝經營者通過“被許可使用”、又再“許可他人使用”,將國內“駱駝”變身成“美國駱駝”推到臺前。
商標許可人 疑為空殼公司
在“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網站上,該公司自稱“創立于1913年,總部設在美國著名的城市紐約,全球設有18000余家專賣店,年銷售額在30億美元以上……”
這些文字,很容易讓人把它和生產“駱駝”香煙的美國“駱駝”企業聯系到一起。
但記者調查發現,真正的美國“駱駝”,全稱為“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成立于1913年,位于紐約。
“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品牌介紹,抄襲了真正的美國“駱駝”網站的內容。但記者仔細瀏覽“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網站后,發現了上面有多處自相矛盾的地方——
“品牌介紹”稱“公司創立于1913年”,而“經營資質”卻表明:“該公司成立于2006年”。
“品牌歷程”寫著“總部設在紐約”,而“經營資質”中該公司“位于美國洛杉磯菲格羅亞街道445號。”
記者注意到,該網站的“聯系方式”只有電子郵箱,沒有電話。
記者通過美國的朋友了解到,該地址坐落在一個不著名的商廈,商廈中有17家商戶,其中并沒有“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記者查詢獲悉,這家美國公司注冊人為王慧蘭。在調查中,記者了解到,萬金剛曾作為王慧蘭的委托代理人進行過訴訟。兩人登記住址挨得很近。
有海外開公司經驗的李女士認為,商標許可人“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應屬空殼公司,“僅僅有名字和注冊地而已,一般來說,中國公民花幾百元便可在10天內辦成。”
“駱駝”老總 不愿接受采訪
在消費者眼中,以休閑、戶外服飾為主的“駱駝”品牌地位如何?記者在方莊街頭隨機采訪了20余位中青年人,7成人認為是“美國品牌”。
記者在東城蒲黃榆一家駱駝(中國)專賣店暗訪時,該店售貨員表示,駱駝就像“阿迪”一樣,都是美國品牌。
記者撥打“駱駝”廣州總部電話,工作人員表示萬金剛很忙,不愿接受采訪。
工作人員表示,會將記者采訪意圖轉告萬總,但此后再無消息。
自稱“美國駱駝” 涉嫌虛假宣傳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趙占領認為,在國產產品上標注“AMERICAN”,有虛假宣傳的成分;外包裝上標注“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字樣,很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品牌是那個生產“駱駝”香煙的美國品牌。
他說,“駱駝”鞋以“美國駱駝”進行宣傳,是一種虛假宣傳行為。因為“駱駝”的商標持有人是中國公民,美國駱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僅獲得商標許可使用。
“商標許可不同于商標轉讓,不能改變駱駝真正的身份。”趙占領說。
故意隱瞞商標持有人 涉嫌欺詐
景燦律師表示,一個企業積累知名度需要十年左右的時間,而“駱駝”經營者抄了近路。
“因為國內消費者普遍認可洋品牌,萬金剛通過在美國注冊空殼公司,讓大家誤以為駱駝是美國牌子,在產品來源上欺騙了消費者。相當于自己給一個國產品牌穿上了洋外套。”景燦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認為,如果把“駱駝”服飾說成是“美國駱駝”,有一個前提就是在宣傳中要把商標注冊地、商標許可信息描述完整。“如果經營者故意隱瞞注冊商標的真實持有人和使用人,便涉嫌欺詐。”劉俊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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