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牌服裝相似 銷售方無法提供制作人只能認賠
凱撒(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服裝設計研發、生產與銷售的企業,近日,凱撒將一對夫妻及海寧某服飾公司告上了海寧法院。
6月19日訊凱撒(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服裝設計研發、生產與銷售的企業,經過十多年來對品牌的培育,在國內樹立了“凱撒”良好的服裝品牌形象。近日,凱撒將一對夫妻及海寧某服飾公司告上了海寧法院。
凱撒公司訴稱,沈某在海寧市開設了一家皮草行,皮草行的登記業主是沈某的妻子陳某。2013年12月24日,該皮草行被投訴舉報,海寧市工商局在皮草行內查獲175件吊牌與凱撒注冊商標相似的皮衣,這些皮衣是海寧某服飾公司生產的。
沈某辯稱,圖案的吊牌是他向一個做商標代理的人訂購的,吊牌上的圖案也是這個人設計的。但是,沈某無法提供該人的具體身份情況和聯系方式。
工商局在查明后認為,沈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遂依法決定對沈某罰款10萬元。據此,凱撒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沈某、陳某以及海寧某服飾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案件受理后,仨被告均表示愿意協商解決此事。近日,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仨被告共同賠償凱撒公司損失合計12萬元。
法官說法
新修訂的《商標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新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或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都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但是,該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雖然仍屬侵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商標權保護還具有地域性,僅在港澳地區或國外注冊,而未在我國內地注冊的商標(除馳名商標外),一般不受我國《商標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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