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財產可用于抵押?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本條是關于抵押財產范圍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財產抵押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第二,是本條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包括: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享有用益物權,法律規定該用益物權可以抵押。比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47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定,或者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將其占有、使用的財產抵押。比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15條規定,國有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于甲或者有償轉讓。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筑物,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抵押、有償轉讓。{page_break}
物權法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筑物包括住宅、體育館等。其他土地附著物指附著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動產,包括橋梁、隧道、大壩、道路等構筑物,以及林木,莊稼等。
2.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權利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荒地,不論承包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法將荒地的承包經營權抵押。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生產設備包括:工業企業的各種機床、計算機、化學實驗設備、儀器儀表設備、通訊設備,海港、碼頭、車站的裝卸機械,拖拉機、收割機、脫粒機等農用機械等。原材料指用于制造產品的原料和材料,比如用于煉鋼的鐵礦石、用于造紙的紙漿,用于生產家俱的木料,用于制作面粉的小麥,用于建設工程的磚、瓦、沙、石等。半成品指尚未全部生產完成的產品,比如尚未組裝完成的汽車,尚未縫制紐扣的服裝、尚未成熟的農作物等。產品指生產出來的物。比如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儀表、儀器、機床等生產設備,電視機、電冰箱、大米、白面等生活用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擔保法沒有明確規定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實踐中,建設工程往往周期長、資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作為擔保,對于解決建設者融資難,保證在建工程順利完工具有重要作用。
6.交通運輸工具。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船舶、火車、各種機動車輛等。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這是一項兜底性規定,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生活需要。
這項規定表明,以前六項規定以外的其他財產抵押,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抵押的財產,(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該財產有處分權。
企業可以將企業的動產、不動產及其某些權利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擔保,比如,將廠房、機器設備、庫存產成品、工業產權等財產作為總資產向銀行抵押貸款。但是,企業將財產一并抵押時,各項財產的數量、質量、狀況和價值都應當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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