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最終未獲得核準注冊的法律后果
即使是有排他性權利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盡管《商標法》沒有象《專利法》一樣,對商標申請權做出明確規定。但我國《商標注》29條規定了:商標先申請制度,即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由此可見,即使是正在申請中的商標,也享有一定的法定權益。《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宣告專利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筆者認為,有排他性權利的未注冊商標最終未獲得核準注冊的法律后果完全可以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與專利權不同的是,構成為注冊商標的圖案或者文字可能還會同時符合其他知識產權等有關權益,如著作權、商號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或者裝潢等等,上述相關權益雖然不受《商標法》保護,卻有《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了規定,未注冊商標所有人完全可以通過上述法律進行權利救濟。
因此筆者認為,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公平原則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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