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管理規章
文書管理規章
□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文書管理制度化,以增進文書處理之品質及效率,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范圍
本規則所稱文書管理,指總管理處各部、室、中心或各公司(含事業部、業務執行部門)與外界來往的文書(包括電報)及關系企業(含公司內容)各部門間來往文書(包含簽呈),自收(發)文至歸檔全部過程之辦理與控制。
□ 承辦部門
第三條 總收發部門
總公司各部門與外界來往文書的收發由總管理處總務部門統一辦理,各公司(工廠)所在地的總收發由其所屬總務部門辦理。總收發部門負責文書之收受及發送。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一)總管理處各部、室、中心及各公司以公司名義與外界來、往的文書,以各公司總經理室或管理處為管理部門;營業、采購、工務、資料、法律、服務訓l練等業務部門的文書,得以各該業務部門的最高主管部門為管理部門。
(二)各公司(工廠)所在地與外界來往屬地區性文書,以其所在地之經理室或管理處(或總務部門)為管理部門。
(三)關系企業各公司、部門問來往文書原則上以廠、處、部、室以上部門為管理部門。
(四)管理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來往文書的核稿及收發、拆封、登記、分文、稽催、校對、監印、檔案管理等事宜;文書末按規定處理者,管理部門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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