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利用關聯公司緩解資金瓶頸
中小企業不斷提高自身資金運作能力以匹配其發展固然重要,但合理利用銀行信貸政策和政府規則還是可以潤滑企業的資金鏈。在這個過程中,關聯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發展過程中的部分資金瓶頸。
首先,中小企業可以利用關聯公司解決銀行貸款受托支付的問題。
2010年銀監會連續出臺了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明確規定對貸款實行全流程風險控制,強化了對貸款資金支付的管理,要求各商業銀行已全面執行貸款受托支付制度。制度一出,很多中小企業一時間怨聲載道,原本可以將流動資金貸款按照公司的業務需求自己來分個輕重緩急,自由安排支付。受托支付規則的出臺,表面上控制了商業銀行的放貸風險,實則不然。事實上,很多中小企業正是利用與關聯公司簽訂一份虛擬合同,條款擬訂由貸款企業向受托方(關聯公司)采購一大批貨物,約定貨款到位后分批發貨。銀行信貸根據此合同通過風險管理的審核,然后將貸出的流動資金受托支付到該關聯公司賬戶,實現資金的自我控制。當然如果關聯公司屬于產業鏈中的上下游會更加有助于銀行的審批,而且能減弱貸款公司轉移資金的嫌疑。
其次,中小企業可以利用關聯公司解決外匯資金的跨境支付問題。
外匯資金無非是貿易項下的流動和資本項下的流動,而貿易項下的流動主要是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資本項下則包含外匯資本金投入和外債。假設集團下屬公司既有境內的又有境外的,境內公司有大量的貨幣資金暫時沒有高收益的項目可供投資,而境外公司急需資金完成一筆投資或償債,這時如何實現該資金合法地從國內公司轉移到國外公司?實際情況恰恰也沒有已發生的貨物或服務貿易支撐,這個時候擁有境內外關聯公司就顯得尤為必要。可以借助關聯公司做合同預付匯,一般情況下,有合理合規的合同,境內外公司簽字蓋章,外管局系統會審批通過,銀行也據此支付外匯給境外。這樣就實現了資金從境內到境外的轉移,后續在外管局要求的時間內完成進口,核銷預付匯即可。
第三,中小企業可以利用關聯方解決資金拆借的問題。
融通資金在民營企業中頗為常見,盡管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歷來為我國法律和政策所禁止。隨著原材料、勞動力成本的上漲,再加上銀根緊縮,很多中小企業都遭遇資金難關,企業之間以各種形式相互借貸的情況也隨之大量出現。對同一集團內部而言,由于所處行業不同、產業鏈利潤不平衡等問題,造成資金的分布不一定能適應集團整體的資金需求,也會形成企業間借貸行為。
然而未經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如何給資金融通披上合法的外衣?可以利用有資質的金融機構委托貸款,或利用信托公司作為中間媒介發放給貸款使用對象,還可以將企業間借款主體變為民事行為人與企業,只要雙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真實,法律是認定有效的。在關聯企業資金拆解中,切記要滿足稅務部門的要求,無論是稅務調整為借貸行為征收的營業稅還是利息所得征收的企業所得稅,都要合理計算并按時交納。相比資金緊缺帶來的運營難題,這些還是相對容易解決的。
不可否認的是,我國金融業是不完全競爭市場,中小企業面臨的生存難題將持續存在,民間資本的非健康成長也始終讓中小企業的現金狀況堪憂依舊。無論是擦邊銀行受托支付的的審核機制,還是挑戰外管局付匯要求的政策法規,抑或集團內部融通資金的拆借現象,中小企業都將會繼續利用關聯企業潤滑自身的現金流,在艱難的環境中艱難地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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