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應明確直銷員“法律身份”
規范我國直銷行業的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于2005年頒布實施。從該條例第13條、第18條、第21條、第24條等規定來看,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對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并頒發直銷員證,這表明直銷企業對直銷員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權。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的規定,更顯示出雙方似乎存在勞動關系。然而該條例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5條又規定直銷企業應當與招募的直銷員簽訂推銷合同,不得招募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為直銷員,直銷員擁有與消費者一樣的退換貨“冷靜期”,這些規定又表明直銷員與直銷企業之間并非勞動關系。現行法律法規對直銷員“法律身份”界定不明,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直銷員起訴直銷企業卻陷入維權困境的案件屢有發生。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三方面立法建議。
將“保護直銷員合法權益、促進直銷業健康發展”寫入立法宗旨
我國現行《直銷管理條例》頒布于2005年,然而就合法的直銷行業,《直銷管理條例》未能及時根據實踐發展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從該條例第一條規定的立法宗旨來看,立法未突出“保護直銷員合法權益、促進直銷業健康發展”的意旨,而是一切以加強行業監管、維護社會穩定為根本。然而,直銷員是直銷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重視保護直銷員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直銷行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有利于引導和規范直銷這種商業模式在市場經濟中發揮積極作用。因此,筆者建議應將“保護直銷員合法權益、促進直銷業健康發展”作為立法宗旨,寫入《直銷管理條例》。
清晰界定直銷員與直銷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直銷員的“法律身份”
正如上文所述,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直銷員“法律身份”界定不明,直銷行為的特征是一個重要原因。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直銷員與直銷企業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往往是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的買賣行為使得直銷產品的所有權轉移給直銷員,直銷員可以按照雙方在此基礎上約定的委托推銷關系,在不固定地點走訪和宣傳直銷產品,推銷產品給最終消費者,從而獲得直銷企業的“獎勵報酬”或所謂的“會員折扣”作為其從事受托行為的補償,也可以自己消費產品。因此,從以上直銷行為的特征來看,直銷員與直銷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十分復雜,《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的雙方簽訂的推銷合同也兼具了買賣、委托、勞務等多種合同的特點。
準確界定直銷員為直銷企業提供勞動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究竟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對于保護其權益十分必要。從目前我國勞動法的理論和實踐來看,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是界定二者區別的關鍵因素。而直銷員并非直銷企業正式員工,雙方之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反映出的是企業在推銷產品上使用勞動力的商品交換關系。另外,將直銷員納入勞動關系進行管理,將加大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經濟負擔,不利于發揮直銷企業用人靈活的優勢。因此,將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為勞務關系更符合實際情況,也更有利于直銷業的可持續發展。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注意相關規定的協調統一
厘清了直銷員與直銷企業之間勞務關系的法律性質,建議立法者在《直銷管理條例》中進一步明確直銷員應依法享有我國社會保險法第2條規定的各項權利。此外,還應注意相關規定的協調統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的情形能否適用于直銷業,如果可以適用,新用人單位在存在雙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如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均需明確并制定相關配套規定。
(作者單位: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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