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簡介
一、撤銷內容
香港沿用一標多類制度,撤銷申請可以針對一標多類注冊的全部或部分類別,或者一個類別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
二、“連續三年”的計算標準
一般來說,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計算以“實際注冊日”起算不少于3年。但這不是唯一的計算標準,香港還規定了恢復使用不撤銷制度:即在三年期間屆滿后但在撤銷申請提出前,該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授權使用人已經開始使用或恢復使用的,則該商標的注冊不得基于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然而如果注冊商標的擁有人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期間屆滿后的三個月內,在知悉有關的撤銷注冊申請將來可能會提出的情況下,籌備開始使用或恢復使用工作已經開展的,則屬例外。
三、撤銷程序:
1、調查取證
申請人對擬撤銷的注冊商標在香港的使用狀況進行調查,并收集和保存證據。
2、提交撤銷申請及證據
調查取證完畢后,申請人可基于調查結果決定是否進行撤銷申請。決定繼續的,可向注冊處提交相關的撤銷申請文件以及支持其申請的證據。譬如,關于擬撤銷商標的使用狀況調查報告等證據。
3、抗辯與舉證
商標擁有人如擬就其撤銷進行抗辯,則須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撤銷申請副本后6個月內,提交反陳述、使用證據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陳述。
如商標擁有人未有提交反陳述、使用證據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陳述,將可被注冊處視為不反對申請人的撤銷申請。
4、補充舉證與質證
如商標擁有人提交反陳述、使用證據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陳述后,申請人可以法定聲明提交進一步證據,以支持其在撤銷申請中列出的理由。進一步的證據并不限于純粹回應商標擁有人的證據,但該證據必須在收到商標擁有人上述文件后的6個月內提交至注冊處。此外,如上述法定聲明是在香港以外地區作出的,則須經公證。
如商標擁有人未有提交任何文件,以及如注冊處不信納申請人在提交撤銷申請階段隨附的支持證據,則注冊處會促請申請人在提交撤銷申請的9個月內提交進一步的證據。如申請人不打算提交進一步證據,須在期限內向注冊處提交表明此意的陳述。
5、聆訊
除非任何一方申請許可,以提交進一步證據,否則注冊處將對撤銷申請擬定聆訊,以聽取各方的論點。打算出席有關聆訊的任何一方,可于指定的通知日期后的14日內,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訊的通知。逾期不提交的,可被視為不打算出席聆訊。
6、裁決
注冊處處長綜合前述證據材料,進行裁決,并向每一方當事人送達裁決通知。裁決敗訴一方還有可能需負擔對方的法律費用。
7、上訴
任何一方可就處長的決定向原訟法庭以至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如終審法院許可,可再進一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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