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債務有哪些法律可以適用
一、涉外合同之債的概念
所謂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所謂合同之債,是指因訂立合同而產生的關系。在所有的債券債務關系中,合同之債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而涉外合同之債,是指根據合同產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債券債務關系,在這種債券債務關系中,主體通常是具有不同國籍的當事人或其住所、營業所是在不同的國家;或者合同內容所指向的標的為在外國的物、智力成果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或者合同賴以成立、變更、終止的事實發生在外國。
二、有關涉外合同之債法律適用的主要學說
涉外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是指如何確定涉外合同的準據法。在這個問題上,世界各國有不同的理論和實踐。歸納起來,主要體現為三種學說,即意思自治說、客觀標志說和最密切聯系說。
(一)意思自治說
所謂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的國家的國內立法作為合同的準據法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換言之,即是以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選用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涉外合同首先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只有在當事人既無明示的選擇又無默示的合意時,才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實聯系的法律。這一原則是16世紀法國學者杜摩蘭首先提出來的。到了19世紀,自由資本主義得到了充分的發展,“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得到確立,合同法律適用上的當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漸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為世界各國所接受。可以說,19世紀以后,在合同法律適用領域,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逐漸取得了主導地位。
從各國的立法及實踐看, 各國國內立法和有關國際條約在采納這一原則的同時, 又分別對這一原則規定有若干不同程度、不同內容的限制。
1 、對合同當事人選擇法律方式的限制
選擇法律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表達自己選擇合同準據法的意向形式, 通常包括明示和默示兩種。各國對當事人選擇法律方式的限制主要表現在是否或如何承認默示選擇法律方式上。有的國家如美國、法國、瑞士以及1995 年《海牙動產買賣公約》則是有限度地承認默示選擇法律的方式。
2014企業法律顧問《實務》: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涉外仲裁概述:
1.涉外民事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區別
性質和權限不同;管轄案件的范圍不同;審理程序不同。
2.涉外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聯系
關于案件受理;關于財產保全。
涉外仲裁機構:
1.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
2.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
涉外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答辯、反請求程序
2.仲裁庭的組成
3.審理與裁決
仲裁審理;和解;調解;裁決。
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1.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
2.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
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被申請人沒有收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