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的會計問題及其對策
按國際反傾銷法規定,傾銷的認定有兩個標準,即價格傾銷和成本傾銷。如果一個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該出口國確定的相似產品的可比價格,該產品將被認定為是傾銷產品。
進口國反傾銷機構都是以價格傾銷標準為基礎,只有當出口國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不存在該同類產品的銷售,或由于出口國國內的特殊市場情況或銷售量較低,不允許對此類銷售進行適當比較時,才考慮適用成本傾銷標準。
在應訴反傾銷時,最為有力的證據就是要證明我們產品的成本按照起訴方的國內會計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計算,確實低于起訴方國內的市場價格。
據商務部統計,我國已連續11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每年涉案金額都在10億美元以上,目前世界各國已經有500多項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案件,涉案產品損失總額達到數百億美元。
目前,我國企業對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和歐盟的反傾銷案十分重視,近兩年應訴率已接近100%。近30年的反傾銷歷程證明我國的反傾銷訴訟不盡人意,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勝訴率只在30%左右。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充分發揮反傾銷會計的作用,已經成為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迫切需要。
雖然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許多方面已基本趨同,但在存貨準則、無形資產準則、固定資產準則和借款費用準則方面的差異,直接影響了對產品成本的核算,進而影響了對正常價值的計算。
我國有些企業存在著會計工作不規范,論文格式具體表現在: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不完整;不少我國企業缺乏有效的內控制度,對采購、生產、銷售各環節出現的虛假會計信息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不少企業記賬憑證填制不規范,賬表、賬證、賬物不相符,不按規定設置、使用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會計政策、會計處理方法不一致,甚至還有不少企業出于偷稅漏稅、私設小金庫等目的,搞?兩本賬%;很多家庭企業其交易主要是現金形式,并且很少開具發票。上述各個方面都使反傾銷會計難以在短期內提供規范合理的會計資料,也難以通過其他國家的實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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