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有權讓員工賠償損失嗎?
吳玉如:前年生完小孩后我一直沒上班,全職在家帶孩子,由老公掙錢養家。我老公是一家科技公司總部的網絡客服人員,他們平常與同事溝通都是通過QQ進行的,有時用電話核實,有時候直接發貨也沒出過問題。今年春節前工作量猛增,在與一個分公司的QQ號溝通時對方表示要貨,我老公當即就按對方指定的地址發了貨,后來才知道此QQ號被盜,公司為此損失了8萬多元。現在公司以我老公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讓他全額賠償損失。并說如果不賠,就到法院起訴,我們就靠我老公工資收入支撐生活,如果還不上我們就得變賣房產和汽車來賠。請問:公司能讓員工賠償其損失嗎?
安慧敏:因勞動者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有權利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從工資中扣除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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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我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因到期而終止,隨即我便與另一家單位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鑒于我在原單位尚有工資沒有結清,原單位讓我5天后前往領取,我便向新單位提出,一周后才能前往正式上班,單位予以認可。誰知,我在前往原單位領取工資的路上遭遇了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責。基于原單位和新單位均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我曾分別要求各自給予工傷賠償。但原單位以我與其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而拒絕,新單位也借口我尚未正式上班不同意擔責。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可以看出,構成此類工傷和用人單位必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前提:一是發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對象只能是“職工”。小方當時只是去領工資,并非是上下班途中。同時,小方也不屬于原單位或新單位的職工,因為“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小方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已到期終止,而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小方與新單位的勞動關系還未正式建立。因此,對小方的交通事故,原單位和新單位都沒有承擔工傷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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