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同事加班受傷是否能按工傷處理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是職工所受的人身傷害和工作有關。
顧某系蒙陰縣某公司技術操作員,2015年1月30日下午5點30分下班時,同事李某被公司安排加班,李某要求顧某留下來幫著一塊完成加班任務。顧某難以推托,同意留下與李某一起加班。在操作機器的過程中,由于李某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導致顧某的右手被擠傷。顧某要求公司報銷醫療費及支付工傷待遇時遭拒絕。公司稱,顧某加班并非公司安排,其受傷也是由于李某違反操作規程所致,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費用。顧某于是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咨詢:幫同事加班受傷,是否能按工傷處理?
勞動仲裁部門答復:顧某受傷不是在其本職工作時間之內,而是在下班之后。顧某提供幫助的事雖然是公司安排的工作,但不是公司安排顧某本人的工作,而是公司安排給李某的加班任務。顧某是在為李某提供幫助的情況下受傷的,而且造成顧某受傷的原因是李某的違章操作,李某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顧某的傷害不能按工傷待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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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0歲的張玉玲是從湖北來北京的打工者,2009年3月1日,她被一家物業公司招聘為清潔工。入職時單位與她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到期后又續簽了三年。2013年2月,公司跟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014年10月,張玉玲找到物業公司領導,表示自己的工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希望能給予補足。對方當即拒絕:“咱們公司保潔員這個崗位的工資標準,是根據其工作量來確定的,與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沒關系。”
第二天,張玉玲給單位郵寄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此后沒再去公司上班。
不久,物業公司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案件受理通知書。原來,張玉玲已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單位補齊最低工資差額,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庭審時,物業公司表示最低工資差額可以補齊,但拒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因為辭職是張玉玲自己主動提出來的。公司負責人說:“我們既沒單方與她解除勞動合同,也沒變相逼她辭職,而且她辭職前都沒跟公司打招呼,弄得我們措手不及,好幾天沒找到合適的保潔員,使得原本由她負責的辦公區衛生出現臟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們單位的正常工作環境。看在她以往工作努力的份上公司就不追究其責任了,怎么還讓我們給她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呢?這肯定不行。”
法院經過審理,近日判決物業公司向張玉玲支付低于本市最低工資差額的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共計9500元。
該案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張玉玲所在的保潔員崗位是否可以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規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0條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市最低工資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按其規定,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都要依此執行。這就是說,無論對什么崗位的員工,物業公司支付的勞動報酬都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張玉玲是個人主動辭職,是否有權得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的保潔員張玉玲,在物業公司未能及時足額向其支付勞動報酬時多次要求補足遭拒,她以此為由辭職,符合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向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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