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占用資金的問題分析與處理建議
(1)現象和原因分析。無償占用資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資金的行為。這個現象也多存在于關聯企業或關系企業。主要表現為一家企業無償占用另一家企業的資金,雙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這種現象目前較為普遍地存在于我國具有“母子”關系的公司中。
(2)行為和政策分析。使用資金,要付利息。這像“欠債還錢”一樣天經地義。所以在企業實務中,借用資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依據國稅發(2008)8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提供資金作為一種融資服務,母公司就要按獨立企業收取利息,開具發票并依法納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子公司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作為成本、費用進行稅前列支。其他關聯企業之間的融資借款,盡管稅法沒有具體規定必須支付利息,但應比照國稅發〔2008〕86號文件執行,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3)處理建議。針對關聯企業之間無償占用資金的現象,我們建議如下:
1)要依據稅法調整無償占用資金的行為,防范被懲處的涉稅風險。但收取多少利息,則可由雙方約定(企業要依據各自的情況好好算算)。但要記住稅法的總體精神是:收入必須納稅,支出符合條件才允許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無償占用母公司的資金,因其存在股份關系,母公司可將子公司無償占用的資金,改為投資。這就不涉及利息的收支了。如果雙方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等,總體上也不會增加企業所得稅的稅負。
3)如果雙方存在購銷關系,無償占用的資金就可以通過購銷合同轉變為往來款項,分別掛在雙方的“預付賬款”和“預收賬款”。對于這筆款項是否加收利息,可由企業雙方在合同上自主確定,稅法對此并無硬性規定。或采取賒銷方式,需要資金的一方不支付貨款,雙方都做掛賬處理,這樣資金需求方同樣可以獲得一筆“無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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