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休息日加班 補休才能代替加班工資
齊某今年初進入濟南一家外貿服裝加工廠工作。由于外單較多,該廠經常加班加點,但從未支付過加班工資。最近,齊某以加班太多身體難以承受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該廠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5200元。該廠同意了齊某的辭職申請,但拒絕支付加班工資。齊某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服裝加工廠支付加班工資5200元。
該廠辯稱,今年初由于訂單較多,確實安排齊某等職工加班,但自3月份以后訂單逐漸減少,廠里及時安排齊某等人補休,因此,不應再支付加班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法》第44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除在休息日安排加班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外,在平時延長勞動時間或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以補休來代替加班工資的。經過核算,刨除休息日加班已安排補休的,仲裁委裁定該廠支付齊某加班工資4600元。
相關鏈接:
去年7月,張某到某建設有限公司從事小工工作,雙方約定張某工資為2800元每月,但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10月22日晚,張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與一轎車發生碰撞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今年9月,張某之父、張某之子、張某之妻作為申請人,向當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某建設有限公司支付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4853元。最終,仲裁委支持了張某親屬的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
勞動者死亡后,其近親屬為何有權利主張其生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從勞動立法本意來看,《勞動合同法》、《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都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為其立法的根本目的,通過法律要促使用人單位主動履行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從而達到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之目的。
從二倍工資的性質來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法條中我們可以明確看出,二倍工資的構成具有雙重性,其中第一倍的工資應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第二倍工資則是對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其法定義務而應支付的懲罰性賠償金,自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產生之日起至違法行為結束之日止,這是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違法成本。本案中,某建設有限公司因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二倍工資的產生,并一直持續到張某死亡時終止,張某的死亡只能是導致其作為勞動者主體資格的滅失,但是其在勞動者主體資格存續期間已產生的、可確定的賠償金應作為其合法的個人財產。
從本案主體來看,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本案中,張某近親屬作為申請人,主張二倍工資的差額具備了合法的主體資格。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