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員工被調崗至新公司被辭退后工齡如何計算
老員工向公司提出“辭職”后被安排到同一地址注冊的新公司工作,之后又被開除,員工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近日,某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件,一審判決原告阿石(化名,并案被告)的工齡由在前后兩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計算,被告三水公司(化名,并案原告)支付阿石賠償金10萬元。
阿石于1996年9月進入如意公司(化名)從事眼鏡裝配工作。2011年12月,阿石從如意公司離職,如意公司未支付經濟補償。2012年1月1日,阿石進入三水公司從事老花鏡裝配工作,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就在老公司。如意公司慶典特刊大事記中曾記載:2008年4月,三水公司設立。2014年2月12日,如意公司因與三水公司合并而注銷,所有債權債務由三水公司承接。
2014年4月10日,三水公司以阿石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破壞公司財物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同年6月4日,三水公司報警稱公司半成品鏡片被故意損毀,但警方并未立案。
2014年7月6日,勞動仲裁委裁決三水公司向阿石支付賠償金9033.2元。但雙方對仲裁裁決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訴訟。
阿石認為,其從如意公司進入三水公司工作是被原公司安排的,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都不變,兩公司是關聯公司。其2011年辭職是虛假辭職,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因此,在計算工作年限時,新舊單位的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三水公司辭退其的行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請求法院判令三水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3.4萬元。
三水公司認為,公司解除與阿石的勞動合同,系因其故意毀損鏡片,合理合法。另外,三水公司在2013年4月才搬遷至此,與如意公司是兩家獨立的法人主體,并非關聯公司。阿石因個人原因辭職,不存在如意公司強迫的情形,阿石與三水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工齡也應從當時計算,不應與之前年限合并計算。
法院審理后認為,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三水公司以阿石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破壞公司財物為由開除阿石,但其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阿石有破壞公司財物的行為,雖三水公司報警處理,但警方亦未對此進行立案調查,未出具處理結果。三水公司鏡片被毀損并不能認定是阿石所為。故三水公司據此開除阿石,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認定為違法解除與阿石的勞動合同。
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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