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的處理問題
新準則指南規定:企業借入的各種短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利息”等科目。即對于短期借款的利息的預提是通過“應付利息”科目進行的。
根據對待攤費用部分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準則及相關指南不再對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進行預提,而是在實際發生時根據支出能否資本化分別進行相應的處理。不能資本化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可以資本化的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而對于當期應付未付的租金和保險費,由于其性質是應付的款項,但為了與購買商品和外購勞務所產生的應付款項區別,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處理比較恰當。即每期根據本期應承擔的義務借記相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由于舊準則中通過待攤和預提科目進行會計處理的業務的經濟性質并不完全相同,據此,根據它們的經濟性質分別對這些不同業務在新準則中的會計處理方法分別進行分析。
對于舊準則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在新準則中歸類到“周轉材料”科目核算。在指南關于“周轉材料”的解釋規定:
1.本科目核算企業周轉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包括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業(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等。企業的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單獨設置“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周轉材料的種類,分別“在庫”、“在用”和“攤銷”進行明細核算。
此外,指南規定企業購入、自制、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的周轉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而周轉材料的攤銷可以采用一次轉銷法和其他攤銷方法。至于其他攤銷法具體包括哪些方法沒有說明。我們認為,其他攤銷方法應該和原來一樣包括分期攤銷和五五攤銷。
此外,由于指南僅對總賬科目作了統一的規定,對于明細賬設置并沒有統一要求,因此,我們認為,為了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及會計核算的方便,對于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核算可以通過“周轉材料——包裝物(出租/出借)進行。具體攤銷時分別借記”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成本“,貸記”周轉材料——包裝物(攤銷)“
而對于原準則中的低值易耗品則可以完全按新準則指南的規定進行核算。
對于預付財產保險費、預付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租金和預付的報刊費的處理,在會計實務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應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核算,但是其他應收款核算的是除存出保證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長期應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這與預付財產保險費、預付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租金和預付報刊訂閱費的性質不同,因此我們認為,由于這三類費用支出均是企業按相應合同預付給服務提供方的款項,與購買商品、采購材料時預付賬款的性質相同,因此通過“預付賬款”科目核算比較合理,同時為了與采購材料、購進商品所預付的款項區別開來,可以通過相應的明細賬予以區分。
新準則規定,對于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如不滿足資本化條件應當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對于一次購買印花稅票和一次繳納稅額較多且需要分月攤銷的稅金的處理,新準則及指南均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根據哪一個期間受益,哪一個期間承擔的原則,對于一次購買印花稅票較多的可以通過“預付賬款”科目核算,具體在每一受益期分攤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稅費”,同時借記“應交稅費”,貸記“預付賬款”。
而對一次繳納稅額較多的稅金新準則中并沒有提到是否可以分月攤銷,因此我們認為也應按受益期限進行處理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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