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調整凈利潤時對存貨的調整怎么做?
調整銷售出去的:是指在初始投資時,被投資單位的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不等而進行的調整。我們可以這樣理解,由于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時,是按照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確認金額,并且可以按照應享有可辨認凈資產的份額對其初始確認金額進行調整,所以在計算投資收益時也要按照公允價值也核算,即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口徑對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進行調整。
調整未銷售出去的:是指在投資企業投資后,與被投資企業發生內部交易,如果存貨沒有全部對外銷售,在期末就會存在未實現利潤,這時投資企業在確認投資收益是就需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調減這部分期末的未實現利潤。日后未銷售出去的,仍然沒有對外銷售時,不需要調整,實現對外銷售時,調整加回。
如果被投資企業當年將存貨出售一部分,那么被投資企業不是按照賬面價值來結轉出售的存貨成本的,而按照公允價值來調整時。由于存貨的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所以結轉的成本大于按照賬面價值結轉的成本,所以投資企業在確認投資收益時,要在被投資企業實現凈利潤的基礎上調減該部分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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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那么,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如何把握?實踐中各地會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廣東認為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我認為這樣規定是比較合理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中工資基數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里的工資是應得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發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應得工資: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實發工資: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稅、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由于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稅費、其它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以上是正常的計算方式,但有一種特殊情況需注意,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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