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樁勞動爭議都是一堂法律課
林峰是一名80后律師,也是本報勞權周刊“智囊庫”成員之一。與同齡人相比,林峰“出道”很早,他大學剛畢業,就擔任了建筑企業的法務,從事勞動爭議、工程糾紛、人事傷害賠償以及經濟案件。
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各區縣勞動爭議案急驟上升,他擔任了閔行區勞動仲裁院兼職仲裁員,在處理大量的案件中,他認識到:勞動關系不僅與社會經濟發展密不可分,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一環。作為法律工作者,有責任也有義務做好這方面的工作。30歲出頭,他就開辦了律師事務所。數年以來,已承辦了上百件勞動爭議案,中央電視臺等媒體對他進行了采訪報道。
2009年,我的律師事務所開張不久,一位大學同學前來造訪。言談間,這位同學介紹了一個案件。他的親戚在一家廣告公司擔任創意總監,月收入2萬元。雖然工作一年多,但企業從未與他簽訂過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過社會保險費,且工資都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由于工作中得罪了領導,領導便以不支付工資的方式趕他走。
同學說,親戚憤怒之下,找到一位律師,以企業不支付工資為由,申請了勞動仲裁。
看上去,這是一個簡單的“一邊倒”的勞動爭議案件。但我略一沉思,提出了自己的擔心:“道理確實在勞動者一邊,但勞動者有沒有證明法律事實的證據?在勞動爭議中,首先要確定的,就是當事雙方的勞動關系,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工資現金支付,勞動者拿什么來證明與企業的勞動關系?雖然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用人單位對支付工資等負有舉證倒置的責任,但萬一用人單位‘一賴到底’怎么辦?”
同學馬上把他的親戚找來。他的親戚聽完我的建議,先做了撤訴,轉而提出由我代理。為了查明案件,我建議勞動者先向勞動監察舉報,請求勞動監察就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進行調查。
一段時間后,勞動監察調查結果出來了,查明企業未與這位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憑借監察結果,我們再向勞動爭議仲裁院提出申請,由于證據確鑿,該案的審理變得極其簡單,最終,勞動者獲得十多萬元的賠償。
通過此案,我想提醒勞動者:在現實生活中,碰到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千萬不要意氣用事,盲目啟動訴訟程序。而是要冷靜地搜集證據,將事實確定為法律事實,才能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2015年的一天,一位勞動者走進我的律師事務所,敘述了他的遭遇。
他在一家輪胎廠擔任安全部主管,是名老員工。半年多前,一位新進企業的員工手指受傷,他找到這位員工,了解傷害情況。員工說他在家不小心摔了一跤,傷及了手指,不能算工傷也不愿申報工傷認定。他當即做了筆錄,并讓員工簽字確認,還向分管安全的領導進行了匯報。
事后,單位領導知道了這件事,認為員工是在單位工作場所內發生了傷害事故,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而他不為員工申請,存在欺詐的行為,做出了嚴重違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我聽完這位勞動者的敘述,當即拍案而起。我認為,這位勞動者盡到了安全部門調查核實的責任,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理由解除他的勞動合同,是一種草率的行為。
代理案件后,我冷靜地對案情作了詳細分析,認為要擊中對方要害,就必須請分管安全的領導、受傷的職工出庭作證,以弄清案件的來龍去脈,強化我方的觀點和證據。
庭審中,我闡述了訴訟請求和觀點。我認為,我的當事人已盡到安全部主管的責任和義務,且完全按操作流程操作,并無不妥。對方代理人認為,受傷員工有顧慮,作為安全部主管,應該消除職工顧慮,堅持一查到底。
在質證的關鍵時刻,我當庭提出請第三方出場質證。分管安全的領導出庭后,他明確表示,我的當事人確實就新進員工受傷事實向他做過匯報,還給他看過新進員工簽名的筆錄。而新進員工作證時,他表示,自己確實是在工作場所受傷的,但由于上班才一個多月,擔心報了工傷,影響自己的前程。因此,說了假話,且堅持不做工傷認定,還在筆錄上做了簽名。仲裁委認可了我方觀點。對方不服,官司打到一審二審,最終,我的當事人獲得了40多萬元的經濟賠償,我為自己維護了勞動者的利益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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