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何合法維權是關鍵
近年來,“討薪”“維權”已成為 老百姓 熱議的話題,也是令很多企業頭疼的問題。如何合理合法地維護勞動者權益?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們歸納總結了在日常審理工作中較為常見的勞動者維權案例,通過對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帶薪年休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案件的分析解讀,提醒勞動者提高維權意識。同時也提醒用人單位合法用工,建立和諧勞資關系。
原告王瑞系被告某液壓閥公司職工,雙方簽訂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某在被告處工作至2016年3月份,被告為原告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
經審理,臨河區法院判決被告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雙倍工資差額。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原告繼續在被告處工作,被告為其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應視為雙方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被告公司有責任與義務在雙方建立新的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官提醒,勞動者應及時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單位不簽合同時,要及時申請仲裁。關于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問題,其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一年內不申請勞動仲裁即超過仲裁時效。
被告劉林自2013年到原告廣告公司工作至2015年6月份,工作期間,被告未休帶薪年休假,原告也未為被告發放帶薪年休假工資。被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份期間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原告對該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判決不支付被告帶薪年休假工資。
經審理,臨河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份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法官說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劉林應自2014年起開始享受帶薪年休假是毫無疑問的,而原告公司未安排帶薪休假,也未發放帶薪年休假工資,顯然是不合法的。
法官提醒,帶薪年休假工資作為勞動報酬的一種,用人單位要根據勞動者個人申請或合理安排帶薪休假,如不能及時安排休假,也要足額為勞動者發放帶薪年休假工資,維護并尊重勞動者合法權益。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