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對拖欠勞動者工資及未繳保險金“零容忍”
“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及時發現和糾正勞動用工中存在的問題,幫助用人單位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局從4月下旬至6月中旬集中對縣內各類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年檢。”5月3日,城步人社局領導接受筆者采訪時的一席話,是該縣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管理機制的有力佐證。
該縣重點檢查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用人單位制訂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與勞動者訂立、變更、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收取押金、費用、扣留有關證件的情況;職業技能培訓和執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情況,持證上崗情況;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等勞動用工的情況;遵守《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的情況;遵守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定的情況。
該縣采取用人單位自查和登錄邵陽市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的方式開展勞動用工年檢:一是用人單位自查階段;二是勞動部門審查申報資料階段;三是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實地檢查階段。對逾期不接受年檢或拒絕接受年檢的,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通報,并將該用人單位列入2016年重點監控檢查對象。
通過檢查,將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內部的勞動保障制度,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規范企業招用工行為,使企業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得到進一步落實,拖欠勞動者工資及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等違法、違規情況得到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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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4日,初某應聘到棗莊某日化公司從事銷售工作。3月10日,日化公司與初某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為: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初某的工作崗位為銷售代表;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初某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初某的稅前基本月工資為1000元,考核獎金按單位相關規定執行;每周6天工作制。2014年11月10日,初某離職。工作期間,初某月平均工資為2153.38元。2015年5月,初某向棗莊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日化公司支付2014年2月24日至11月10日期間的加班工資8165.5元。仲裁委裁決后,日化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初某在日化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勞動合同中已明確初某的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初某的工作性質、工作時間具有特殊性,不是靠時間來考核,而是靠業績及工作量來表現,且初某每周有一天的休息時間,故對初某主張加班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日化公司不用支付初某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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