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同一稅收違法行為,一事不二罰……”安徽省國稅局、地稅局近日聯合發布《安徽省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將于8月1日起實施,統一安徽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據安徽省國稅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安徽國稅、地稅此前各自適用不同的處罰裁量基準文件,標準的差異往往造成國地稅之間、不同地區甚至同一地區稅務部門之間,做出的行政處罰差別較大,容易引發爭議或糾紛。《安徽省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實施,解決了這一長期存在的“同事不同罰”問題。
據介紹,該辦法實現了涉稅處罰事項全覆蓋,統一明確了不予處罰、從輕和減輕的情形。辦法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等七大類稅收違法行為細化成51個具體稅務行政處罰項目,比如“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等,覆蓋了稅務機關所有的處罰事項。
同時,以表格形式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裁量基準進行了一一對應展示,便于查閱。對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辦法進行了界定和列舉,比如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對配合稅務機關有立功表現的,從輕或減輕處罰。該辦法通過“少罰”“慎罰”“以罰促遵”,最大程度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另外,辦法還設立了“說明理由制度”,解決了納稅人擔心因不服處罰決定進行申辯而加重處罰的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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