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收集員工嚴重違紀證據有六招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相關規定,同時指出,合法解雇員工的基本條件主要有三點:有合法的理由,有充分的證據;有正當的程序。那么,用人單位如何收集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
對于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證據,用人單位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予以固定:
1、違紀員工書寫的檢討書、悔過書、員工簽字確認的情況說明書等
單位主管領導在員工發生嚴重違紀行為后,應找其談話,指出員工行為的嚴重后果并提出書寫要求:應完整陳述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或單位,違紀行為發生的原因、經過,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損害后果等。書面材料上必須有違紀員工本人親筆簽名并注明時間。
2、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過失單或違紀記錄
違紀記錄應記載清楚違紀事實經過,造成的損害結果及違紀行為指向的單位規章制度中的具體條款等。如有可能違紀記錄最好應由違紀員工本人填寫,如員工不能自行書寫的,單位工作人員應將代填寫的內容以誦讀的方式告知違紀員工本人,并由違紀員工本人簽署“已了解表格內各項填寫內容,本人予以認可”等類似語言,簽字有困難的可以按手印代替。
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言
與違紀員工共事的同事對違紀員工的違紀行為了解最清楚,其證言陳述最接近事實。但因其與違紀員工有厲害關系,所以他們的證言效力較低,一般不能單獨作為確定事實的證據。如果單位有其他輔助證據與該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則可以成為確定事實的依據。非單位員工的證人證言,其證明力大于單位員工出具的證言。
4、物證
如被違紀員工損壞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品等,均是證明員工違紀的有效證據。
5、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
員工違紀行為影響嚴重導致企業受到行政處罰的,政府有關部門會發放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員工違紀導致企業賠償第三人違約金或其他損失的,企業應保留相關書面證據。對于有違法行為(如賭博、盜竊等)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者記錄,就可能是有力的證據。對于“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的違紀行為,應平時應做跟蹤記錄。
6、其他有關書證及視聽資料
企業內部裝有監控錄像的,違紀行為本身及處理過程中的相關錄像錄音資料,可作為證據使用。除此之外,員工違紀時的照片、、記錄證言、微信、短信信息等證據,間接證明員工確實存在嚴重違紀的行為,但該些證據本身容易被修改,所以需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后,證據力度才會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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