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遞遭遇勞動合同糾紛
步入“互聯網+”時代后,隨著快遞公司、滴滴公司、網餐店的出現,快遞工、 滴滴司機、網餐廚師等與民生服務緊密相關的各種新型的用工也多了起來,并使用工關系更加復雜。由于勞動關系、勞務關系、代理關系、加盟關系混雜其中,勞動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日漸模糊化。因此,在新老用工形式交織的情況下,更應關注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農村青年胡某,因為家庭經濟困難,沒條件讀大學。出了高中校門,就步入了勞務市場。不久前,他接到一快遞公司的電話通知,到該公司上班做了一名以收、送件計酬的快遞工。干了一段時間后,他發現公司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他要求補繳時,公司以他“事多”為由將他辭退。這時,他在該公司已工作半年多,因此提出了補發雙倍工資的請求。公司以口頭通知即屬于勞動合同為由,予以拒絕。
評析:無論新、老用工各種形式用工,用人單位用人都要口頭或書面通知勞動者,通知一般都要告知勞動者上班地點、時間、報酬。這類通知在“網+”新型用工中,是否屬于勞動合同。
以《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定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法》的規定,即適用老的用工形式,也適用新的用工形式。不具備上述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即使是書面形式也不是勞動合同,更不用說口頭的上崗通知。且用人單位的“用工通知”,不是雙方的協議,只是一方的單方行為。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對此作出了懲罰性規定,即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之外再予以賠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無論新老用工形式,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仍應從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來考慮:(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胡某的雙倍工資請求,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用人單位不支付,可以申請勞動行政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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