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提供協商資料或被記入誠信檔案
工資集體協商,往往存在職工“不會談”、“不敢談”,老板“不愿談”的尷尬局面,怎么才能確保工資集體協商有效推進,一線員工收入增長?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條例規定,員工在與企業工資談判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得以此為由解聘員工。
員工找老板談工資,很多情況下因員工受個人的知識水平、法律熟悉程度等條件的制約,職工面臨“不會談”的情況。為了提供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效率和質量,條例規定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可以書面委托企業以外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專業人員作為本方的協商顧問。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引進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參與。
今后,三名職工代表組成職工代表方,即可找老板談工資。考慮到有些大型企業集團較多,每個企業的職工人數也很龐大,條例對工資集體協商代表人數只規定每方至少三名,沒有規定上限,具體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
員工個人的工資怎么能想談就能談?萬一老板或主管打擊報復怎么辦?條例給職工吃上定心丸。
針對職工方協商代表往往“不敢談”的難題,《條例》規定,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以及參加有關會議、培訓等視為正常勞動,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企業也不能因此解聘協商代表。
考慮到部分企業信息不公開,導致職工方難以掌握企業實際情況,《條例》要求企業方應當向職工提供必要的情況和材料,拒不提供材料的,由主管政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取消企業、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勞動關系領域評優評先資格。情節嚴重者,將不得享受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障領域的獎勵和扶持政策。
近年來,山東省中小企業數量激增,工業園區迅速崛起,尤其是建筑、物流、餐飲、服務外包等行業,企業規模較小,協商主體不健全,不具備單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條件,導致企業間用工無序競爭、職工頻繁跳槽等現象較為嚴重,嚴重影響了行業經濟、區域經濟的發展。
針對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專設一章,行業聚集或者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就本行業或本區域的職工工資水平、勞動定額、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支付時間等,展開行業性或者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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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據了解,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我省已推行20多年,但在現實中,因為害怕企業給職工“穿小鞋兒”,所以往往存在職工“不敢談”的現象。《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出臺,解決了職工“不敢談”、“不會談”等問題,進一步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推動企業健康發展。
據了解,多年來導致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質量和實效不高,實際作用發揮不明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協商代表的協商能力有限,不能較好地履行職責;職工方協商代表存在“不敢談”的顧慮,怕打擊報復等等。針對這些原因,《條例》在協商代表、協商內容、協商程序、法律責任等章節作出了相應規定。
《條例》規定,對工資集體協商代表人數每方至少三名,沒有規定上限,具體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
如果不懂怎么協商,可以請律師幫忙。《條例》規定,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專業人員作為本方的協商顧問。
《條例》規定,企業應當為協商代表提供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以及有關的會議、培訓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企業不得因協商代表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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