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年假方式法律是否支持
1、帶薪年休假可否“轉賬休”?
何某一年前大學畢業,因急于就業在一個體家庭作坊式的小型企業里謀得一職,該企業生產環境差,工資低、無勞保、無勞動保護措施。最近一大型私有企業招工,何某辭去這家小型私企的工作,應聘來到了工作環境比較好、有勞保、工資待遇比較高的這個大型私有企業。
現在,何某已在該大型私有企業工作快六個月了。面對元旦、春節的到來,企業正在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由于何某在那家小企業,加上在這家大企業工作的時間合計已滿12個月,所以,他想利用元旦或春節連同年休假期帶女朋友回家看看。
可是,企業勞資科告訴何某:本企業“新官不理舊賬”。他在小企業的工齡不計算在內,在本企業工作的時間不足一年,不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帶薪年休假可以“轉賬”,不但上年的沒休的年休假可以轉下年,而且員工在老單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轉到新單位累計計算。
國務院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這里的“一年”是否包括職工在外單位的工作時間呢?《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在第四條中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第一條進一步明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由此可見,職工在外單位工作的時間可以計入本單位帶薪休假中的“連續一年”。何某目前就職企業的“不理舊賬”的說法和做法是錯誤的。
2、帶薪年休假可否“集中休”?
于某從財會學校畢業后,入職于一大型服裝城做收銀員。歷年來,節前都是服裝銷售行業的旺季,節后變冷滯銷。最近,該服裝城提前啟動節前采取打折、送券等促銷活動,員工們則加班加點工作,即使全員停休星期天仍感人手不足。考慮到節前節后工作節奏的差異,服裝城近日作出規定:各班組必須安排員工在每年的春節后一個月內將帶薪年休假休完,否則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待遇。
于某等員工想知道:服裝城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說法:
年休假可否提前休、拖后休、集中休,《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沒有具體規定。但在第五條中有“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的規定,不過,這里的“安排”要“考慮職工本人意愿”。不和職工商量,強行規定員工在規定的時間段內休完、不休完、不再享有,是與上述規定相違背的。
可以肯定地說,服裝城所謂的“在某時間段內不休年假,此后不再享有當年帶薪年休假待遇”的規定,是強行剝奪員工享有帶薪年休假權利,該做法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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