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上“黑榜”只是第一步
2017年1月1日,《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開始施行。該辦法明確,七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社會公布,包括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拖欠工資、使用童工、不給職工繳社保費,這些現象近年來在一些地方不時發生,個別案件曾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家丑不可外揚”,但對有些企業來說,不“外揚”,就不解決問題、不把職工權益當回事。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對違規企業來說,無疑是一種震懾。企業一旦上了人社部門的“黑名單”,被公之于眾,意味著“地球人都知道”。一個被貼上不誠信、不守法、拖欠工資等標簽的企業,無論在業界還是當地,今后的日子可能會不太好過。這中間的輸贏得失,不難計算。
類似的公布企業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做法,此前不少地方的工會組織和相關部門曾有所嘗試。
從各地實踐看,僅有榜單發布還不夠,如果只是短暫的臉上無光、不觸及切身利益,有的企業很可能“厚著臉皮”繼續我行我素。因此,正如上述辦法中提到的,在公布之余應將相關情況“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體系,并與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如果克扣拖欠工資、強令職工超時加班、使用童工等,與企業今后參與招投標項目、申請貸款、稅收優惠、榮譽取得等掛鉤,如果人社部門的名單與工商、稅務、法院等多部門的相關名單對接、共享,對企業的震懾力度就會大不同。說白了,就是用更大的違法成本,促使企業主充分意識到,欺負職工、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后果很嚴重,除了相應的法律制裁,今后生存發展還可能面臨諸多限制,從而不敢違法、自覺守法。
此外,還有一些配套的、輔助的措施制度需要一并構建。比如,暢通勞動者舉報違法行為的渠道,并給予舉報人相應的保護;拓展公布違法企業及其行為的平臺;加強信息互通,在不同省份、地區之間,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是某項制度、某個部門可以一力承擔的,不管是法律的制定、出臺、修改,還是相應的執法、落實、懲處,都需要通力協作、環環相扣。2017年,希望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網越織越密、傘越撐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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