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外遷職工拒隨 要不要經濟補償?
2016年5月底,在株洲H能源有限公司(下稱“H能源公司”)的生產車間內,200余名職工圍坐在打好包的生產設備前,與H能源公司達成最終協議:不愿意去江西公司上班的職工,在與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后,公司支付職工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案情回放
2016年5月13日,H能源公司的段運梅、廖牡丹等職工來到株洲市總工會職工維權幫扶中心求助。原來,在當天舉行的公司職工大會上,H能源公司負責人突然宣布公司將于近日搬遷至江西發展。而該公司大部分職工為株洲本地務工人員,不愿意去江西上班。“在會上,我和同事們就提出不去江西上班,要求公司給予賠償。”但讓廖牡丹失望的是,H能源公司負責人“以職工自己放棄工作,公司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是合法的”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賠償金。
“公司設備大部分已經整體打包,隨時有可能搬走,我們的權益誰來維護?”段運梅和同事們第一時間想起工會,便來到株洲市總工會請求幫助。
“一接到他們的上訪,我們就立刻趕往H能源公司調查,并與公司所在的江西總部取得聯系。”株洲市總工會職工維權幫扶中心副主任、首席勞動仲裁員曾文告訴記者,H能源公司是江西某上市公司設置在株洲的分公司,專門做手機電板。由于近年來手機電板利潤不高,總部決定關停H能源公司,將廠房整體出租。“對于不愿意去江西上班的職工,總部沒有提出賠償方案。”
在與H能源公司江西總部的多次溝通協調中,總部律師堅持認為,H能源公司關停,但并未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在株洲的勞動者可以在江西總部接受免費再就業培訓后,繼續在公司上班。不愿意去江西上班的職工,責任方在勞動者自己,公司解除與他們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方律師的說法違反《勞動合同法》。”曾文解釋,H能源公司因生產經營戰略調整,需要搬遷到江西地區,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勞動關系履行地)發生重大變化,而且是該客觀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H能源公司與職工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H能源公司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與勞動者就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資雙方應彼此體諒。”參與協調的株洲市總工會職工維權幫扶中心副主任劉清豐說,當前,不少生產型企業將逐步從城區搬遷出去。對于企業廠區的搬遷,應當給予支持,而因此給勞動者帶來的上班路途遠、照顧家庭不方便等難處也應當給予理解。勞資雙方如果因為企業搬遷而造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也不能完全因此認定為企業違法解除。雙方應互相體諒彼此的難處,公司要考慮職工身體、家庭情況予以適當補償,勞動者也要體諒公司轉型整體搬遷管理不易。
“目前,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對于公司轉型、整體搬遷,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沒有具體的操作規定。”曾文說,企業是獨立法人,公司整體搬遷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行為,企業有權單方決定。但企業在搬遷過程,勞動者不愿意到新地點上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各地方司法實務操作的標準不太統一。
通常情況下,如果企業搬遷在本市同一行政區內,對勞動者的生活基本沒有影響或造成的影響很小,勞動者拒絕服從搬遷,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搬遷在本市內跨幾個行政區或本市區域外的,對勞動者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勞動者拒絕服從搬遷,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除或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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