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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建設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的相關規定。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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