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有“錢途” 也不值得為之犯罪
由于就業(yè)壓力,人們求職時對工作的要求逐漸降低,甚至有一些人,為了維持一份工作,不惜跟著做非法買賣的老板,一同陷入犯罪泥潭。
案例:黃某與常某約定由黃某提供原酒,常某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共同生產假冒名酒。此后,常某雇傭文某從黃某的批發(fā)部將便宜的瓶裝酒運至常某處,由常某、張某組織名酒商標及包裝,雇傭祝某、邱某洗瓶、翻裝酒,并貼上名酒商標,再由文某將酒運至黃某的批發(fā)部銷售。6名被告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黃某、常某、張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各處罰金一萬元;受雇的文某、祝某、邱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1年零6個月不等,并各處罰金2000元。
這起案件是典型的雇員從業(yè)犯罪,也就是雇員在營利性社會組織中受雇從事業(yè)務活動,因業(yè)務本身的犯罪屬性,而實施了犯罪行為。雇員從業(yè)犯罪存在以下特點:
一、雇員在就業(yè)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缺乏經濟能力、特殊技能、社會閱歷等,令他們與雇主相比缺乏平等的談判地位和判斷能力。
二、雇員實施犯罪行為基于工作業(yè)務和雇主命令,通常對行為的違法性認識不足。對雇員來說,在犯罪組織中工作和在普通企業(yè)中工作并無太大不同,都是用自己的勞動換取報酬。由于文化程度、社會閱歷方面的劣勢,不少雇員不能清醒地認識行為的違法性。在有些復雜犯罪中,犯罪行為包括多個環(huán)節(jié),雇員只參與部分行動,不能及時發(fā)現違法行為,被動的參與到犯罪中。
然而,隨著業(yè)務持續(xù)較長時間,雇員常常有機會發(fā)現到工作內容不合法,又會為了保住飯碗、害怕雇主懲罰等原因繼續(xù)參與犯罪。而且,一方面由于雇主有意灌輸,另一方面由于雇員缺乏判斷能力,“出了事有老板擔著”的想法普遍存在,使得雇員在犯罪的泥潭中難以自拔。
三、雇員在犯罪組織中的從屬地位并不意味著在共同犯罪中一定被認定為從犯。在法律上,“都是老板讓干的”并不能作為逃避法律責任的理由,雇員只要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就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而且,雇員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根據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決定的。刑法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在案例中,雇員的刑期與他們在犯罪行為中所起的作用是緊密相連的,其中工作“勤奮”的人員,最后獲刑也較重。
工作有“錢途” 也不值得為之犯罪
一、找工作時要小心。在求職時,盡量問清楚自己具體要做的是什么工作,同時最好能夠全面了解公司情況。如果可能,除了雇主的描述,試著從其他渠道收集公司信息?,F代信息網絡非常發(fā)達,在應聘前就收集一些背景信息,既可以更好準備面試,也可以避免加入犯罪組織。
二、做工作時要留心。如果在應聘時不能全面了解公司,在工作時就要留心,保持警惕性。一旦發(fā)現問題要明辨是非,有“錢途”的工作確實應該珍惜,但不值得為之犯罪。發(fā)現雇主在利用自己從事違法行為,不要怕扣工資、被老板懲罰,更不要相信“出了事有老板擔著”的說法,應果斷離開犯罪組織,向公安機關舉報,不要陪老板為犯罪行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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