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設計獨特的服裝上面為何沒有圖案或花紋?

據世界服裝鞋帽網了解,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服裝設計者想通過著作權法保護自己的服裝設計,難度很大。
首先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服裝設計”,是指服裝樣式整體,而不是上面的圖案,因為如果他人只是抄襲服裝上的圖案,則設計者完全可以主張圖案構成美術作品而起訴,那就成為圖案版權之爭,而非本文所討論的服裝樣式整體的維權問題,而且,事實上,很多設計獨特的服裝上面并沒有復雜的圖案或者花紋。
服裝整體樣式
能否構成作品很關鍵
對于服裝整體樣式,有人會認為,這完全可以構成“實用藝術作品”從而受到法律保護。那么,什么是“實用藝術作品”呢?現行著作權法并未具體定義,也未將其納入作品的具體類型。根據《伯爾尼公約指南》列舉的典型實用藝術作品的類別(如小擺設、金銀首飾、家具、服裝等),筆者將其定義為:兼具實用功能和藝術美感的工業產品。
由于我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等國際協議,因此負有將相關國際協議中相關規定落實于本國的國際義務,所以,實用藝術作品在我國也應受到保護。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著作權法遵循“權利法定”原則,換言之,對于任何作品的保護都必須以該作品符合著作權法的法定類型為前提,因此,對于服裝整體樣式,即使構成實用藝術作品,也必須符合著作權法中的特定作品類型,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一般的服裝整體樣式
不具備構成美術作品條件
那么,實用藝術作品最符合哪種作品類型呢?答案仍然是“美術作品”。所謂美術作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那么,服裝整體樣式作為實用藝術作品能構成美術作品嗎?答案是:一般的服裝整體樣式,不具備構成美術作品的條件。這是為什么呢?
在“樂高公司與小白龍公司等著作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62號等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對于既有欣賞價值又有實用價值的客體而言,其是否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取決于作者在美學方面付出的智力勞動所體現的獨特個性和創造力,那些不屬于美學領域的智力勞動則與獨創性無關。
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的“宜家公司訴中天公司著作權糾紛案”對此作了進一步解讀,即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要區分其實用性部分和藝術性部分,對于實用性部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只有對于藝術性部分,當其達到足夠的藝術高度時,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要求(藝術部分具有足夠的美感),實用藝術作品要構成美術作品,還必須符合一條原則,就是“實用部分和藝術部分可分離”原則,該原則是指,受保護的藝術性必須能夠與物品的實用性分離開來,受保護的藝術外形必須能夠作為藝術品獨立于實用藝術作品而存在。因此,對于成衣本身的立體形狀和造型設計而言,即使構成“實用藝術作品”,而要構成“美術作品”,還必須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可以與功能獨立出來的美感,而服裝設計很難脫離產品功能。例如,縫制在衣服袖口的各種紐扣設計源自對歐洲古代軍服的模仿,屬于美感設計,但其仍然具有防止袖口磨損的功能。因此,在排除了服裝設計中與功能有關的元素后,具有獨創性的美感部分可謂所剩無幾。
服裝設計被侵權
該如何維權
行文至此,有人可能會提出質疑,對于大部分服裝而言,其本身的造型和設計如前文所述很難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那么,如果這種服裝被他人模仿和抄襲,服裝設計者應當如何維權呢?
首先,可以將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服裝設計方案作為外觀設計專利予以申請,即將對服裝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申請為外觀設計專利。
其次,憑借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如果服裝產品上的設計可以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他人仿造服裝的行為使得公眾對于仿造產品和知名商品之間發生混淆,就有可能屬于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列出的情形(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權利人就可以憑借反不正當競爭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而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已將“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替換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換言之,對于2018年后發生的相關案件,權利人不再能主張“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而要改為主張“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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