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業品牌“駱駝”的商標權該歸誰?
11月15日訊,涉及知名商標權侵權一案,12日下午由和平區法院在六號院文化創意產業園公開開庭審理。一家服飾公司以其經合法授權取得的駱駝商標遭遇侵權為由,將本市某大型商場告上法庭,并提出銷毀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等訴求。
原告佛山市某服飾公司訴稱,其公司取得了駱駝商標所有權人萬先生的合法授權,對駱駝鞋業公司及代理商天津某鞋帽公司也被列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對于原告服飾公司的主張,被告商場及第三人均不認可。被告商場辯稱,其僅是銷售方,在售鞋之前已經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根據法律規定不應承擔責任。第三人天津某鞋帽公司也提出,其作為上述鞋業公司在天津的代理商,也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不應承擔責任。而另一第三人石獅市某鞋業公司則認為,其于2003年取得了駱駝商標(駱駝外面帶個圈),當時與商標所有人萬先生簽訂的合同是概括授權,應包括駱駝外不帶圈的圖形商標,所以不構成侵權。鑒于原告服飾公司不同意調解,在經過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當事人最后陳述的庭審程序后,法官于當天16時許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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