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官員:新《基金法》將降低股東準入門檻
門檻,并探索設立公司型基金,完善投資者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激勵約束機制。同時,提高公平交易和防止利益輸送成為監管部門下一步的監管重點。
洪磊在此間舉辦的“第三屆中國基金業高峰論壇”上指出,我國現行《基金法》所確定的法律框架不同于成熟市場,采取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的基金法律制度,同時對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設置了較高的準入門檻。
洪磊說,隨著基金行業的持續發展,現行《基金法》已難以完全適應新型的基金公司組織結構以及股權政策發展的需要,公司缺乏長期穩定發展的動力和活力,當前的公司治理制度無法有效平衡基金持有人、員工和股東之間的利益,基金持有人難以得到效益優先的有效執行。
洪磊表示,股東出于經濟利益考慮,往往忽視投資人的利益,也沒有充分考慮公司管理團隊的合理訴求。公司高管和其他從業人員看不到長遠的發展目標,從而缺乏自我約束。
“因此,推動《基金法》修改,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基金管理人組織模式,不斷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政策,形成多元化的股權結構是下一階段的主要發展方向。”洪磊說。
洪磊透露,在新《基金法》中將落實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利,降低基金持有人開會的門檻,讓持有人在基金治理過程當中真正發揮作用。此外,探索設立公司型基金,完善投資者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激勵約束機制。
在對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中,監管層應放寬股東準入條件,促進競爭,將審核重點放在股東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記錄和專業履歷方面。
洪磊還表示,除了積極推動《基金法》修改之外,監管層也將繼續加強基金公司的投資監管,重新擬訂基金公平交易制度。他指出,此前監管層重點打擊“老鼠倉”現象,接下來監管重點將放在提高公平交易和防止利益輸送方面,進一步修改《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明確不同投資組合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監控原則,完善公平交易監管,做到公平交易可監控、可核查。
洪磊表示,“理順機制、以人為本、科學發展、放松管制、加強監管”成為監管部門下一步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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