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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產品質量抽查不得收取檢驗費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昨天公布,2010年11月23日審議通過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質量問題的產品。
辦法規定,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不得利用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不得開展產品推薦、評比活動,不得向被監督抽查企業發放監督抽查合格證書或牌匾。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匯總分析監督抽查結果,依法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查結果公告。
企業應當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庫存的不合格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并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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