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鑄公民信心,從“向康菲索賠”開始
日前,山東長島204家養殖戶委托律師,擬“直接向康菲公司索賠”6.06億元,這是自2011年6月渤海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發生以來,受污染區域公民發起的第二起集團索賠。去年底,河北省樂亭縣29名養殖戶向天津海事法院遞交訴狀,向康菲索賠2.347億元。日前有消息稱,這一艱難立案的“康菲索賠第一案”至今無任何進展。
在此之前,今年1月25日,康菲公司、農業部、中海油三家同時發布,稱康菲將出資10億元,用于解決河北省、遼寧省部分區縣養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漁業資源損害賠償和補償問題。相較于此前一直對事故責任以及賠償問題極盡躲閃之能事的曖昧,康菲此舉已算得上大改進,但這個徑自開出的賠償數字卻依然存在諸多致命缺陷。首當其沖的一點便是受償對象的“不在場”,其次便是所謂10億元賠償的計算過程和標準,公眾無從獲知。
按照“10億元賠償方案”給出的山東省受污染地區均未被列入,而即便是已然在列的河北、遼寧兩地,養殖戶也至今仍對賠償方案一無所知,賠給誰、賠多少等關鍵問題依舊云遮霧罩。極有必要進行倒推追問的是,這一采取行政調解形式完成的賠償方案如何劃定的受償區域?在受損養殖戶無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這種缺席的賠償決定何以覆蓋所有受損權益?涉嫌籠統框定的10億元賠償數字,是否足以支付所有損失?……更不要說,方案從認賠到落實,從落實到分發,還有相當長的時間以供各方拖延。
需要看到,目前呈現的公民環境維權訴訟形態,依然屬于一般民事訴訟的范疇,而非真正意義上的環境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缺位,使得公民對環境公共利益長期處于無能為力的狀態。盡管正在修訂的《民訴法》草案中,已寫入公益訴訟條款,規定“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從康菲事件不難看出,“有關機關”不僅莽撞代行公民求償權利,且“對天然漁業資源修復和養護”等問題,在所謂“10億元賠償方案”中與康菲公司達成數額更少的合意。而公民這一最有可能說“不”的主體,又擬被“公益訴訟條款”排除在適格主體之外。公益訴訟在中國的長久困境,可從康菲事件中窺見一二,且遠非在法案中新增一個條款足以解圍。
按照以往同類案件所遭遇的種種,公民通過法律渠道求償努力,顯然不僅一個“艱難立案”那么輕松。從訴訟過程來看,盡管依照民訴法相關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施行有別于“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倒置,但所謂倒置卻非原告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加害人(在本案中即康菲公司)只是“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此類案件仍舊存在受損方對諸如受損數額的厘定等舉證困難,加之被告方所擁有的信息、資金和技術絕對優勢,使得原告處于相對劣勢的地位,不便于證據收集。
更何況,此前諸如毒奶粉等侵害群體廣泛的案件,還屢屢經受地方司法以及遠超出司法范疇的種種非難,導致案件長時間得不到應有解決,公民不得不中途放棄。甚至更多的情況還有,由于訴諸法律的不順暢,人們被迫將法律問題社會化、政治化,而不少地方政府也樂見和習慣于這種非法治化的糾紛解決,罔顧隱患與矛盾的堆積。由此觀之,現在看到的兩樁公民集團求償,具有難能可貴的范本意義,公民權益受到侵害,選擇通過法律途徑伸張與維護,而非自力救濟的渠道,應當而且必須得到國家司法用一場高效、優質的訴訟予以積極回應與評價。
公民選擇信奉法律,這是對國家權威裁判的信賴,而反觀司法實踐不難發現,國人幾乎沒有眼見任何一樁公共環境求償,借由法律渠道收獲正義。這個在《憲法》中明文確立法治為其治國理想的國度,亟待具有標桿意義的訴訟,來重鑄公民依法維權的起碼信心。這個節點,何妨就從“向康菲索賠”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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