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正式發布創業板IPO辦法及再融資辦法
中國證監會16日公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兩個辦法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發布的創業板IPO辦法明確,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核準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后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
在發行條件方面,辦法放寬了對創業板IPO企業的財務指標,改變了原來營業收入或凈利潤持續增長的要求。最新條件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修訂后的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取消了營業收入或凈利潤持續增長的硬性要求,允許收入在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只需要有一年盈利記錄即可上市,更為符合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特點,顯著擴大市場覆蓋面。
值得注意的是,創業板再融資制度設定了“小額、快速、靈活”的定向增發機制。再融資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額不超過5000萬元且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中國證監會適用簡易程序,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在對創業板IPO和再融資放松審批標準的同時,證監會強化信息披露,加大了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IPO辦法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自確認之日起12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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