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提案:加快修訂失業保險條例
建議國務院加快修訂《失業保險條例》,盡快根據就業工作的實際要求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推進失業保險制度城鄉一體化,明確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法律依據,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支出范圍,為深入開展失業保險工作提供堅實的保障。
一是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失業保險制度。二是將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做法制度化。
失業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失業保險制度歷經了20多年的發展,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1999年頒布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部分內容已經滯后于當前形勢的發展,也與2011年7月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的部分條款存在諸多不相符合情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農民合同制職工的繳費義務和享受權利與城鎮職工不對等,農民合同制職工和城鎮職工之間存在較大的待遇落差,如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不繳費,失業待遇減半一次性領取,不能享受失業期間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公共就業服務,這些都不符合城鄉就業一體化和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二是部分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存在結余較多和擴大開支法律依據不足等“兩難”問題,導致巨額資金“沉睡”在銀行賬戶,而加強職業培訓提高職工就業競爭力等工作卻因缺乏資金難以深入開展,不利于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預防失業作用。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其根本原因是因為當初《失業保險條例》是在國企改制剛剛開始和城鄉就業市場尚未打通的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在經濟保持較快增長和城鎮登記失業率持續走低的情況下應當予以調整,即使存在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就業問題在未來可能會局部凸顯的情況,也應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當期支出的前提下盡量盤活基金,將基金用于提高就業質量和確保就業公平等方面,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基金功能。
為此,建議國務院加快修訂《失業保險條例》,盡快根據就業工作的實際和上位法的要求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推進失業保險制度城鄉一體化,明確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法律依據,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支出范圍,為深入開展失業保險工作提供堅實的保障。
1.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失業保險制度。盡快實行農民合同制職工與城鎮職工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一是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農民合同制職工統一按城鎮職工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二是統一待遇享受標準。農民合同制職工按照城鎮職工繳費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城鎮職工標準和期限執行。三是統一失業登記。符合條件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可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
2.將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做法制度化。及時總結東部七省擴大失業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有效做法、經驗,明確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項目、實施條件、實施范圍,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促進就業長效機制。建議根據不同地區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基金積余情況,實行差別化政策,對基金積余較多的地區,特別是已實施多年試點政策、有實際使用管理經驗的東部七省市,在符合基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按規定程序報備后,賦予省一級及計劃單列市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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