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福利:“民告官”集中管轄能走遠嗎?
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訴新會區人社局及區政府行政案件,敲響法槌的是江海區人民法院法官龔展澤。行政庭法官異地開庭,對江海區法院來說已成為新常態。據法制日報報道,從2014年12月開始,江門市6個區中除江海區外的5個區的“民告官”一審案件,改由江海區法院集中管轄,而江海區的一審“民告官”案件提級至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20多年來,由于行政管轄制度在很多方面都是沿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行政訴訟管轄上的弊端日益顯現。目前法院系統和行政區劃相對應而設置,法院的人事任免權和財政供給分別受同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控制;司法權對行政權的依附尤為突出,司法權地方化、行政化色彩嚴重,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仍然有限,公眾對行政審判公正性評價不高。
行政案件集中管轄作為一種新生制度,應該通過司法體制改革入手,并在立法層面將其確立為新的管轄制度。一方面,無論采行集中管轄、行政法院還是維持現狀的司法管轄模式,都必須以法院的人、財、物獨立于行政機關為前提,惟此才能真正實現行政審判權的獨立公正行使;另一方面,通過修改行政訴訟法,實現案件管轄與行政區域在更大范圍的相對分離,以便更有效地解決行政干預問題,更充分地發揮行政審判的司法審查職能。
所謂行政訴訟集中管轄是將原來分散由不同法院管轄的案件交由若干特定的法院集中管轄和審理。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提級管轄和異地交叉管轄改革日漸式微背景下的新一輪嘗試。確立行政訴訟集中管轄模式后,在一定程度上切斷了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為法官獨立、公正審判創造了更加寬松的審判環境。
但是,行政案件管轄與行政區域在有限范圍內的相對分離,不僅在法律層面缺乏支撐,且難以完全排除行政干預。一方面,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的法律依據有待完善。目前推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轄試點的依據,僅有最高院的通知和各地的實施方案,沒有正式的法律依據。在被訴行政機關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很難給予有說服力的解釋;另一方面,目前法院審理的集中管轄行政案件絕大多數還是本地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在當前司法體制下,行政干預難以杜絕;集中管轄制度改革還僅限于地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地市轄區的政府機關領導任職交流頻繁,異地審理案件的行政干預難以完全排除。從司法審判實踐來看,對民事、刑事案件的干擾導致司法不公,產生“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等問題,大多是以個體隱蔽方式出現,而對行政案件更多地是以部門組織形式公然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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