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禁設資金池及放貸 整治一定要徹徹底底
中國央行牽頭制定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已經啟動,路透援引兩位消息人士稱,工作方案有望出臺。其中明確,P2P網絡借貸平臺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股權眾籌平臺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
整治工作時間安排表方面,摸底排查應于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頓、督查和評估11月底前完成;驗收和區域報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總體報告上報國務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報道稱。
方案要求,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資金存管方面,P2P和股權眾籌平臺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并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在跨界金融業務方面,方案明確,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同時,未經批準,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
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方案稱,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
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第三方支付業務方面,方案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央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央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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