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出新規(guī) 風險準備金“提上日程”
7月6日發(fā)布《關于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yè)務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6年8月15日起,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yè)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后,按月對其上一月平盤額交納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為20%,準備金利率為零。
【通知全文】
關于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yè)務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yè)務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fā)〔2016〕143號)有關要求,為完善宏觀審慎管理,切實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發(fā)〔2015〕27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fā)〔2015〕203號)的精神,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yè)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時應交納外匯風險準備金。外匯風險準備金存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開立的專用賬戶。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包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5〕第40號)所規(guī)定可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人民幣購售業(yè)務境外參加行,以及境外人民幣業(yè)務清算行。
二、自2016年8月15日起,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yè)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后,按月對其上一月平盤額交納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為20%,準備金利率為零。
三、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應將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基數及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數報送交易中心,在北京時間每月15日前(遇節(jié)假日順延)將外匯風險準備金(美元)劃至交易中心指定賬戶。各種貨幣之間的折算率按每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計算。未公布折算率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確定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的方法計算。
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外匯風險準備金計算公式為:當月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額=與境外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yè)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一月平盤額×外匯風險準備金率。
四、外匯風險準備金凍結期為1年,交易中心將在北京時間期滿當月15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退劃資金。
五、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上述要求,若有報數不及時、外匯風險準備金遲交、漏交等違反規(guī)定的情況,交易中心將依規(guī)進行處理。
六、相關操作流程和其他具體要求交易中心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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