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上市公司過度融資行為需要正視
盡管購買理財產品是上市公司自主決定的事情。但從再融資的角度來說,應對這類公司的再融資加以限制,同時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用募集資金進行投資理財(投資類上市公司除外)。在這個問題上,有必要對2012年底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加以完善,堵死募集資金流向投資理財的通道。在春節前證監會召開的最后一次新聞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明確表示,要抑制上市公司過度融資行為。張曉軍稱,下一步,證監會將采取措施限制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或單次融資金額過大。
抑制上市公司過度融資行為,需要正視。有數據顯示,2016年上市公司再融資金額達到1.49萬億元,是IPO首發融資金額1381億元的10倍以上。而在上市公司巨額再融資的同時,上市公司又將巨額資金用于購買理財產品等投資事項。有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共有767家上市公司購買理財產品,金額高達7628.76億元,占同年上市公司再融資金額的50%以上,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必要性受到市場的質疑。尤其是有的上市公司,前腳實施再融資,后腳購買理財產品。而有的上市公司一方面大量資金閑置或投資理財,另一方面卻進行再融資。如有一家公司。2015年實施定向增發融資近50億元,而2016年用于購買理財產品的金額超過了200億元。該公司的融資淪為典型的圈錢行為,股市的錢不圈白不圈。
在這種背景下,證監會劍指上市公司再融資顯然是有的放矢。不過,如何抑制上市公司過度融資行為?在這個問題上是值得探討的。張曉軍表示,證監會將采取措施限制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或單次融資金額過大。這一點當然是很有必要的。而在此基礎上,本人以為,還有必要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合理性進行把關,對于上市公司不合理的再融資,哪怕單次融資金額并不是"特別大"、"過大",同樣也應關閉其再融資的大門。比如,針對2016年共有767家上市公司投資7628.76億元購買理財產品的問題,管理層就應明確地限制這些公司的再融資。
這類公司再融資的合理性是值得質疑的。因為這類公司將大量的資金用于購買理財產品,這一方面表明這些公司并不缺錢,另一方面也說明這些公司不務正業,而且這類公司將資金用于購買理財產品,這明顯屬于"脫實向虛",是與國家的政策相違背的。所以,對于這類公司的再融資行為應予以限制,嚴禁購買理財產品的公司進行再融資。如果允許這類公司進行再融資,這無異于是在鼓勵上市公司的圈錢行為。這實際上與股市的優化資源配置功能是相違背的。
當然,進一步說,要抑制上市公司過度融資行為,除了要對購買理財產品類公司的再融資要加以限制之外,更重要的還是要從制度上規范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當下的定向增發制度,由于缺少必要的門檻設置,已成為上市公司圈錢的利器,也是導致上市公司過度融資的元兇。因此,要抑制上市公司過度融資行為,就必須對定向增發制度加以完善。
比如,嚴格控制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定向增發僅限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即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來收購并購對象的資產。而涉及到現金支付的,一律通過配股或公開增發的方式來進行。而通過公開增發進行融資的,必須優先滿足公司老股東的需要,切實保護公司老股東的利益。而且,上市公司進行現金融資的,必須實行總額控制,規定上市公司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最近三年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分紅總額的兩倍;或不超過前次融資以來,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現金分紅總額的兩倍。如此一來,上市公司過度融資行為就很難發生了,更不可能騰出大量的資金用于購買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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