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警告部分ACP國家將喪失優惠待遇
協議(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簽署與生效,將喪失輸歐優惠關稅待遇。
2000年6月23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國家集團(Group of 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 Region Countries,簡稱ACP國家)的77個成員國和歐洲聯盟15國(目前已擴大為27個)在貝南首都科多努簽訂「非加太地區國家與歐共體及其成員國伙伴關係協定」(即科多努協定Cotonou Agreement)。
科多努協定有效期為20年,每5年修訂一次,前8年為過渡期,后12年為執行期。主要內容包括雙方進行全面政治對話,擴大經貿合作,實現貿易自由化等。歐盟在8年過渡期中,向ACP國家提供135億歐元的援助,ACP國家97%的產品可以免稅進入歐盟市場。
科多努協定簽訂后,一些拉丁美洲國家對歐盟給予ACP國家的特殊“照顧”表示不滿,并訴諸世界貿易組織(WTO)。WTO于2001年裁定,ACP國家與歐盟應在2007年底前取消單方面貿易優惠,并達成新的貿易協定。
2002年,歐盟開始與ACP國家就EPA進行談判。但由于歐盟在新一回合貿易談判中提出的條件令不少ACP國家難以接受,歷時經年的談判久拖不決,部分ACP國家仍未與歐盟完成EPA協議,歐盟故而下了最后通牒。
歐盟日前著手進行撤銷ACP國家市場開放優惠,但表示該等限制僅對ACP國家產品輸銷歐盟造成些微之影響。此市場開放規則賦予36個ACP國家輸銷歐盟免配額零關稅優惠待遇,係視為科多努協定效期屆滿之后的過渡性解決方案。歐盟執委會表示,此一開放規則僅是暫時性方案,并不能永久適用;相關ACP國家應有足夠時間與歐盟簽訂EPA。
在36個零關稅優惠待遇的ACP國家中,已有18個國家--14個為加勒比海國家,以及馬達加斯加、模里西斯、塞席爾群島和巴布新幾內亞,已與歐盟協商EPA初步協議,將可繼續適用相關優惠。{page_break}
其他18個國家現在必須選擇是否與歐盟就已簽訂既有的EPA,或是締結新的區域協定,與歐盟建立貿易伙伴關係。如果該18個國家決定不簽訂EPA協議,其中9個低度開發國家:蒲隆地、科摩洛、海地、賴索托、莫叁比克、盧安達、坦尚尼亞、烏干達及尚比亞,仍可依據歐盟的低度開發國家除武器與軍用品外產品優惠計畫(Everything But Arms Scheme, EBA),享免配額零關稅優惠。
另7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國家:喀麥隆、斐濟、迦納、象牙海岸、肯亞、史瓦濟蘭和辛巴威,則可從提供所有開發中國家單方面較少優惠的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regime, GSP)中享受關稅優惠。
根據執委會建議,歐盟決定依據現行GSP規則進行新版GSP規則之改進修訂,以實現新規則的有效性,故歐盟于今年5月11日以公報No.L145/28第512/2011號規定,公告在研修新GSP規則期間,現行GSP之效期,將由塬訂之2011年12月31日展延至2013年12月31日(惟如新GSP規則提前完成修訂,該展延期限將相對地縮短)。有鑑于此,前述ACP國家修訂市場開放規則的期限,即與新版GSP實行日期相配合。
剩下的波札那與納米比亞兩個國家,目前屬中上收入國家,如果連續叁年維持相同經濟地位,則依據新版GSP提出的修訂規則,將不再適用優惠待遇。
歐盟此次係首度公布明確的會談期限,但煞費苦心表示該等ACP國家的不作為實屬意料之中。
有輿論表示,現在的狀態對那些已與歐盟進行洽簽EPA的ACP國家,以及未獲得歐盟市場零關稅優惠待遇的開發中國家,都非常不公平。
歐盟公告內容指出,此一舉措不是新方案,也不是基本政策的變更,而是執委會基礎的策略,以目前相關之WTO與歐盟律法為依據,建構ACP國家與歐盟雙邊穩固合法貿易關係的根基,以平衡其他ACP國家、甚至是非ACP的開發中國家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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