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
申請方式
申請人除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提出申請外,還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請行政許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應當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請書格式文本。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在提交材料的同時,提供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詳實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委托文件等。
申請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許可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是有關申請文件、證件的原件,申請文件簽字、蓋章應當真實、有效。
受理審核時限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5個工作日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序性規定》執行)。
登記管轄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轄權限由各區縣分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記,也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記。區縣分局負責登記個體工商戶的,所在地工商所可負責登記初審。
收費標準
1、設立登記注冊費20元;
2、變更登記注冊費10元;
3、補發執照正本工本費10元,副本工本費3元;
4、執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費3元;
5、換照登記注冊費20元。
6、個體工商戶備案登記,不收取登記費,但涉及打印新營業執照的,收取執照副本工本費,每份3元。
特別提請注意:
下崗人員辦理個體工商戶,提交《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或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證明,可免交登記費。
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程序
設立個體工商戶,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個體座商或需要名稱的個體攤商,應先辦理名稱預先登記。
1、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設立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交身份證件及身份核證文件。其中,香港居民應當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3)由香港律師(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駐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專用章確認的身份證明書(身份核證文件)。澳門居民應當提交:(1)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
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含《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表》、《經營者基本情況表》、《經營場所證明》表等表格,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設立個體
工商戶的,應填寫《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設立登記申請書》);外地來京人員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還應提交《暫住證》復印件。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未取字號名稱的個體攤商不提交);
3、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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