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話說公文處理二三事
1 處理定義
“公文處理”技術又稱“公文筐”測驗,是評價中心技術中最常用、最具特色的工具之一(在評價自信技術中使用頻率為95%),它是對實際工作中管理人員掌握和分析資料、處理各種信息以及做出決策的工作活動的一種抽象和集中。測試在假定的環境下實施,該情境模擬組織發生過的實際業務、管理環境,提供給受測人員的信息包括設計財務、人事備忘錄、市場信息、政府法令公文、客戶關系等數十份資料。測驗要求受測人員以管理者的身份,在規定的條件下,對各類公文進行處理,形成公文處理報告。通過應試者在規定條件下處理過程的行為表現和書面報告,評估其計劃、組織、預測、決策和溝通能力。
2 處理程序
公文處理是使文書發揮作用的工作過程,須經收、發處理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是公文運轉處理過程依次出現的順序,統稱公文處理程序。
3 規范文件
一、公文種類:
(一)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二)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二、公文格式規范的公文格式不僅有利于體現國家機關的權威性、嚴肅性,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政令暢通。
隨著公文處理工作進一步規范,2012年7月1日起,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 2012〕14號)、[1]《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GB/T 9704—2012,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 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根據新條例、新格式的規定,公文的各要素分為版頭、主體、版記三部分。
(一)公文版頭部分:公文首頁紅色分隔線以上的部分稱為版頭。版頭包括: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
(二)公文主體部分:公文首頁紅色分隔線(不含)以下、公文末頁首條分隔線(不含)以上的部分稱為主體。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附注、附件。
(三)公文版記部分:公文末頁首條分隔線以下、末條分隔線以上的部分稱為版記。包括: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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