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析新《商標法》新變化
這是《商標法》自頒布以來的第三次修改(前兩次為1993年、2001年),作為一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障密切相關的法律,此次修改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本報記者就此次修改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對天津市天金商標事務所所長米阿前進行了專訪。在采訪中米阿前告訴記者,這一次修改的《商標法》,在幾個方面有重大變化,這將更加規范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加大對商標權的保護力度,維護健康公平的市場秩序。
“馳名”不是金字招牌 禁止用于產品宣傳
米阿前說,“曾幾何時,無數企業以在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項目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為榮耀。消費者也以‘馳名商標’作為判斷商品或服務優劣的標準,由于標注‘馳名商標’字樣使商品或服務名利兼收,致使一些企業對‘馳名商標’的認定趨之若鶩。但與此同時,反對的聲音也越來越強烈,專家、學者、企業紛紛對‘馳名商標’認定后進行廣告宣傳表示懷疑。”
企業用“馳名商標”來做宣傳,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損害消費者利益。大多數消費者不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基本上都是看廣告、認品牌消費。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企業,往往靠政府的公信力,贏得消費者信任,一些企業便順勢抬高價格。本來相同材料、相同質量的產品,價格應該是差不多的,卻因為認定“馳名商標”使其價格高于未認定馳名的產品,許多消費者無端多花了冤枉錢,這里面的增值部分,絕不等同于經過多年市場磨礪,處處勝他人一籌的“大品牌”價格高于一般品牌的情況。例如“耐克NIKE”產品,之所以價格高于一般產品,與其不斷創新品種,良好的服務、嚴格的質量保證等各種因素密切相關,絕不是一紙“馳名商標”所能涵蓋。
此外,按照相關國際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僅限于商標確權及制止侵權過程中,并非榮譽認定。我國為鼓勵企業創名牌,曾默許“馳名商標”宣傳。這一做法顯然與法律、國際慣例相悖。5月1日新法的實施,“馳名商標”作為榮譽將壽終正寢。
“此次修改《商標法》,將嚴格禁止將‘馳名商標’字樣使用在產品本身、包裝、展覽、宣傳及其他活動中,否則將被罰款10萬元。”米阿前表示。
商標搶注
隱性搶注不再“遁于無形”
《商標法》自1983年開始實施,雖經兩次修改,但對“搶注”商標行為缺乏有效遏制。數年前,曾發生深圳一公司搶注全國180余件商標的事件,之所以出現類似案例,是因為舊《商標法》中只規定了“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情形,搶注被代理人商標的情形”這兩種情形才可認定為惡意搶注,即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已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商標,或是有經營合作關系的客戶搶注合作者的商標。
“現實中的搶注行為越來越隱蔽。例如,一個經銷商要搶注生產商的商標,往往不以自己的名義,而是委托朋友或關系不是很近的親戚,搶注的也往往是還未具有很大影響力的商標。按照舊《商標法》,被搶注人一般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此次《商標法》修改規定除搶注人與被搶注人為代理關系,或有合同、業務往來關系外,還特別規定‘具有其他關系’,也就是說,只要被搶注人能夠證明,搶注人是明知被搶注人商標存在的,都視為惡意‘搶注’,一律屬于撤銷的范圍。”米阿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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