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員與直銷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王某在某直銷公司的產品專營店工作,其工作的主要內容是推廣品牌、促銷產品。根據王某每月的銷售額,公司向其發放報酬。某日,王某在工作期間被人打傷,其后一直在家療養。王某病情好轉后,向公司主張工傷賠償,但公司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
王某于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就王某與直銷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人認為,直銷員因向公司購買產品,支付對價,轉而向他人銷售,公司根據直銷員購買商品的數額向其支付“優惠會員折扣”,其性質不屬于勞動報酬,故不能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問題癥結在于國務院2005年8月23日頒布的專門規范直銷行業的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該條例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5條規定了直銷企業應當與招募的直銷員簽訂推銷合同,不得招募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為直銷員,直銷員擁有與消費者一樣的退換貨“冷靜期”,這些規定表明直銷員與直銷企業之間并非勞動關系。但是,同一條例中卻出現了相互矛盾的規定。
根據該條例第13條、第18條、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對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并頒發直銷員證,這表明直銷企業對直銷員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權,且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該規定顯示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條例之所以前后矛盾,原因在于直銷行為的特殊性。
直銷員與直銷企業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的買賣行為使直銷產品的所有權轉移給直銷員,直銷員可以按照雙方在此基礎上約定的委托推銷關系宣傳、推銷產品,從而獲得直銷企業的“獎勵報酬”或所謂的“會員折扣”作為其從事受托行為的補償。直銷員自己也可以消費產品。因此,直銷員與直銷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十分復雜,條例規定雙方簽訂的推銷合同兼具了買賣、委托、勞務等多種合同的特點,直銷員的確是一類特殊的市場主體。
然而,無論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復雜,準確界定直銷員為直銷企業提供勞動的行為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對于保護直銷員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從我國勞動法的理論和實踐來看,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是區分兩種關系的關鍵。
從直銷行為的特點來看,直銷員并非直銷企業正式員工,雙方之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直銷行為則表明企業在推銷產品上使用的是勞動力的商品交換關系。如果將直銷員納入勞動關系進行管理,將加大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經濟負擔,不利于發揮直銷企業用人靈活的優勢,有悖于企業采用直銷模式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場規律。因此,將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為勞務關系更符合實際情況,也更有利于直銷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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