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商標須考慮申請注冊的顯著性
問:“全民付”是銀聯商務有限公司推出的便利支付服務產品。當銀聯商務有限公司打算將“全民付”注冊為“金融服務”等服務項目上的商標時,卻遭遇商標局的駁回,理由是“該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僅僅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和特點”。上述理由意味著,“全民付”作為“金融服務”等服務項目上的商標缺乏顯著性。那么,在設計商標時,如何避免陷入因商標缺乏顯著性而最終無法注冊的窘境?
答:首先,應明確什么是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商品或服務出處并使某企業商品或服務區別于其他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屬性。《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以下標志由于缺乏顯著性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其次,應在最初設計商標時就考慮到顯著性問題,以避免發生因缺乏顯著性而申請被駁回的情形。
企業應在最初設計商標時就把顯著性的問題考慮在內,避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標志缺乏顯著性的情形。而對于第三點提到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究竟怎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人士結合個案分析。在標識的顯著性問題無誤的情況下,再作為商標投入使用。
再次,還要確定,申請注冊的商標確因缺乏顯著性的原因被駁回了時應如何補救?
判斷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可能因不同主體的主觀因素不同而有所差異。若提交注冊申請的商標確被商標局以缺乏顯著性的理由駁回,也存在自救的途徑。《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也就是說,如果商標因上述(一)、(二)、(三)項所列原因駁回,只要商標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實該商標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就可以注冊。
最后,要提交證據來證實商標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
需要結合企業的日常經營,提交使用該商標的產品照片、經營范圍和規模、廣告宣傳資料、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媒體報道、所獲榮譽、參與項目等等,來證實商標與申請人已經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在相關公眾群體中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所提交的證據是否足以證實商標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并無統一標準,也依然需要在個案中綜合判斷。
商標的顯著性問題是商標確權過程中需要提前考慮的問題,只有先行考慮周全,才能避免商標在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和投入后被駁回、被不予核準注冊,避免企業在該商標上投入的大量心血付諸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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